同时在《
宪法》第
十三条将“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之后,为我们理解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提供了财产权的思路。对出版审查制度也提出了另一个
宪法维度的挑战。公民将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复制或印刷,固定化为物质财产,这是公民对其私人财产的合法的处分行为。申请人将自己和得到朋友允许的作品通过印刷进行复制,所获得的所谓“印刷品”,首先是申请人拥有完整产权的私有财产。将这样的私有财产在非公众的朋友之间进行交流、传播,丝毫没有涉及对出版市场及其管理秩序的冲击。甚至,无论将此印刷物无偿还是有偿提供给朋友交流,都应属于出版自由的范围。就像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藏书租给或卖给他人一样。因为是否有偿,也不是衡量出版自由的条件。没收这样的私人印刷品(更何况是处于私人邮件当中的和处于私人托运契约之下的印刷品),其实质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剥夺和征收。
另外,《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这表明“免费分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即使在目前也并不受严格的出版审批制度管束。那么,公民个人的“免费分发”的资料性出版物,又有什么理由非要被纳入严格的出版审批制度之内呢。这又是一种明显的区别对待。违反了
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并且,在任何国家任何法律中,只可能出现单位或法人在某一方面的权利低于自然人的权利,绝不可能出现自然人的权利水准比法人更低的。这在法理上是荒唐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1、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无权开封检查和查扣公民委托快递公司寄递的私人包裹。四川省新闻出版署市场稽查总队的这一强制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宪法,是非法的行政行为。
2、通过非法的检查和查扣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也是非法的。被申请人无权根据非法查扣获得的印刷物,追究寄递人和财产权主体的行政责任。
3、被申请人在没收较大数额的私人财产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非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