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国家邮政局在《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中,再次作出与上述完全相同的规定,“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申请人委托快递公司寄递的印刷物为朋友之间学术交流之用,未向公众发行、销售,不涉及出版市场行为。书底并注明“内部资料、请勿翻印”。申请人委托快递公司寄递上述印刷物,和通过邮局寄递印刷物一样,属于受
宪法保护的私人通信行为。被申请人非法检查、开拆、查扣的申请人委托奔马快递公司寄递的印刷品,属于私人邮件。
2、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无权检查、开拆和查扣私人邮件。
《
宪法》第
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的条文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但这一规定恰恰异乎寻常的明确。我国目前没有出版法,《
出版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直接依据
宪法制定的。因此如果该条例没有授权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检查、扣留寄递和运输途中的邮件,四川省新闻出版署检查和查扣私人包裹的行政行为就是明显的非法行政行为。如果根据该条例,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权检查、扣留寄递和运输途中的邮件。那么该条例就直接违背了《
宪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提请国务院修改该条例,或由申请人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
其次,《
邮政法》第
四条,也有和
宪法第
四十条的表述完全一样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