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王怡涉嫌“非法出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于4月26日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新出图罚字20051号)。认定申请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决定没收暂扣的申请人的私人印刷品四种共计906册。
  
  复议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超越了行政执法权限,在程序上不合法。
  被申请人检查、开拆和扣留私人信件的行为,超越了《出版管理条例》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授予的行政执法权限,违背了《邮政法》,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申请人委托奔马快递公司寄递的私人印刷品,属于邮件。
  《邮政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近年来,国内快递业务的发展,以“约定的快速商业手段”,打破了邮政企业对于邮件包裹的垄断经营。国家先后允许符合登记手续的国内和国际快递公司,作为“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
  《邮政法实施细则》,则对信件的定义作了具体的解释:“信件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载体”,并授权邮电部具体规定信件的内容。
  1996年,原邮电部在《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