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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涉嫌“非法出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王怡涉嫌“非法出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王怡


【关键词】非法出版物 出版自由
【全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怡
  职业: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2号楼13楼6号 610041
  电话:028-8647 1173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
  工作单位: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办公楼J-415,100081
  电话:010-88545350 88545527 13901302739
  委托代理人:秦少华
  工作单位: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 律师
  住所:绵阳市南河路120号名士苑 621000
  电话:13508111163
  被申请人:四川省新闻出版署
  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号 610015
  电话:(028)6634303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5 年4月26日作出的没收申请人委托成都奔马快递公司寄递的邮件(内容为私人印刷品四种共906册)的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要求
  1、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行政法规错误,所依据的事实超越行政执法权限。要求撤销其非法行政行为。
  2、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没收的私人印刷品包裹共计906册。
  
  事实经过
  申请人于2005 年3月21日下午5时,将用于朋友学术交流的私人印刷物四种(王怡评论文集《美得惊动了中央》、廖亦武《中国冤案录》第一卷、康正果自传《我的反动生涯》、汪建辉小说《有没有》,均标有“内部交流、严禁翻印”字样),共906册,打包之后委托成都奔马快递公司,门对门寄往十一位外地朋友。
  当日晚10时,四川省新闻出版署市场稽查总队表明身份的行政执法员两名,及未表明身份的其他人员六名,来到申请人住所,向申请人口头通知,上述托寄包裹,已于当日6时后,例行检查奔马快递公司库房时发现,开拆,并当场决定暂扣全部物品。并询问被扣包裹是否属申请人托运。申请人服从行政调查,声明这些印刷物系本人所有和托寄,承认家中还存放有部分印刷物。并对被申请人非法查扣私人财产的行政决定提出了口头异议。
  3月23日上午,申请人前往四川省新闻出版署机关接受调查。被明确告知涉嫌非法出版的违法行为,上述印刷物的内容也涉嫌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原则。申请人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私人印刷和托运包裹的事实。并就行政法规适用和托运行为的定性等法律问题和承办人员交换了意见。申请人再次对四川省新闻出版署查扣私人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就暂扣明知属于申请人所有的私人包裹的行政强制行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以便申请人就这一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承包人员以暂扣的是快递公司的物品,提出暂扣清单将在针对本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并提供。申请人对此表示了异议。
  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和被申请人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四份。鉴定结论称申请人托运的四种印刷品为“非法出版物”。鉴定人落款为“彭雪梅、宋文军”。经申请人口头询问,均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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