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自由的新闻舆论和民主的选举制度是游说活动要借助的重要力量。除了劝说议员和动员选举,利益集团的另一个手段是通过评议,引导公众舆论产生出价值评判的压力。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美国的环保行动组织,他们从1970年开始根据每一位议员的投票记录,定期公布“反对环保”的议员名单。可以想象,这个名单上的人就这样一年一年的变少了。这说明,新闻越自由,选举越真实,院外活动的弹性空间和正面价值就越显著。
第四,营利性的企业要和非营利性的游说组织分开。利益集团的游说,其实是商业结社的一种延伸。透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NPO)从事高级的维权活动,是对金钱利益的一种缓冲,对专业化的一种支持,也是公信力的基础。因此以工商业利益集团为基础的NPO、NGO的发展,是院外活动走向成熟的途径。可以说没有非营利的游说组织,就没有真正的立法游说。而我们目前,企业基本上都是直接参与规则的谈判和游说,并把这种活动称之为“政府公关”,甚至设有专门的政府公关部门。如1998年取缔传销后留下的10家直销试点企业,大都是靠这种直接的“公关”得到免死金牌的。这种直接模式对院外活动的发展、对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的公信力都是一种伤害。
第五就与司法制度有关。上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的院外活动从狭义上的针对议员的游说,开始向选举、新闻和诉讼等综合方式发展。因为英美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判例制度,使诉讼成为一种个案维权和规则争夺相结合的方式。打赢一个官司,就可以创造一个判例,甚至推翻一条法律。我们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官是无权对行政法规或规章是否合法进行判定的。但“
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成为近年来一个热点。假如我们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质疑行政规章本身,那么诉讼就会成为企业参与规则竞争的高级维权方式。不能影响它的制定,就去促成它的修改或废除。
最后一点跟立法模式也有关。院外活动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最发达,而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则被更多的腐败和黑箱操作所替代。因为中央集权模式下,行政立法权被控制在单一的政府部委手中,立法层次低和缺乏公开的辩论程序,使游说活动较多受制于行政权的专断,容易滑向立法寻租。相反,立法层次越高,辩论过程越规范,决定权越分散,游说活动的空间就越大。你有可能收买法官,却不大可能收买整个陪审团。同样的道理,代议机构也是不可能被收买的。这就促使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公开、公平的游说竞争。近年来,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立法,正向着人大主导型的立法转变,这个趋势有利于院外活动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