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6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正面评价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并在西方通行的两院制下,将其称为国会的“第三院”。因为两院都是根据地域产生的,只有这个通过游说活动间接影响立法的第三院,代表着各种超地域的社会集团。人们认识到一个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的格局,正是社会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基石。因为它们致力于主导国家的制度和法律走向,但却“并不图谋组织政府”。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使出浑身解数,影响议会和政府的立法程序,并乐此不疲的尝到甜头,谁还会对暴力革命和颠覆活动感兴趣呢。这一点也能解释为什么美国最强大的几个工会组织,都清一色的反对共产主义。
也有人对立法游说中金钱力量的泛滥表达顾虑。越是大公司大老板就越有钱去游说。西方历史上也不乏黑箱式的游说丑闻。这正是思考在中国初露端倪的利益集团院外活动时必须面临的关键问题,即一方面如何管理院外活动并形成良好的游戏规则。如何抑制金钱影响的膨胀,并将院外的游说与黑箱“勾对”等腐败手段区别开来。但同时这种限制也不能粗暴的剥夺人们通过游说伸张自己利益的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人们有权自由地用自己的金钱去支持和扩散自己的观点。因此美国最高法院曾几度判定,对竞选或游说活动的任何总额限制都是违宪的。
根据对西方经验的粗浅归纳,游说的发展,有下面6个方面是值得提及的。
首先是立法游说的公开化。自古以来,游说活动都不可能禁绝。中国先秦就有过苏秦张仪这样的超级说客。要么合法而公开,要么非法而黑箱。而越是黑箱,越是会放大强势与弱势群体之间的金钱差距。只有先承认多元的利益集团伸张自身利益的正当性,让游说活动走到阳光下来,成为公共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然后才可能对其进行规范。如美国从1946年《联邦游说管理法》开始,对游说活动进行了长期也是艰难的引导。核心的规则就是一切游说必须公开其活动,有义务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披露,以及禁止国会和政府人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从事相关游说活动。
其次,游说活动的公开除了防止丑闻外,还能促使游说的专业性发展。使游说活动的说服力从金钱优势向着理论优势和舆论优势慢慢转移。金钱固然重要,但金钱的价值必须经过转化,就像律师在法庭上,要有本事把当事人的金钱优势转化为自己的法律优势和证据优势。这在某些技术标准的立法上显得更突出。一位英国政治学者曾评论说,“今天美国的大多数重要法律,都得益于利益集团的专业贡献”。如最近直销条例的游说中,商务部之所以愿意与直销企业对话,原因之一是因为这些国际直销巨头能够拿出有分量的、专业的立法建议,他们于各国传销制度上的法律水准和商业经验,都是商务部欠缺的。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背后,尽管有全世界最富有的公司进行游说,却在出台后遭遇国内舆论界顽强的和更具说服力的反驳。最后成功的促使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条例过分扩大侵犯范围的内容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