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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姜明安:有人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应归入宪法诉讼而不能进入行政诉讼,这种理解不正确。因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是依据被侵犯的权利性质,而是依据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只要侵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且未为法律排除可诉性,即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们不能认为平等权是宪法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宪法诉讼,人身权、财产权是民事权利,就要求被侵权人去进行民事诉讼。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在国外,可通过宪法诉讼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通过行政诉讼给予救济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人大、法院、检察院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肯定不能!这就导致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差别待遇。

■议题五:如何平衡传染病患者的劳动、受教育权益与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

主持人:传染病患者的权利限制问题,究其实质,就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一方面,传染病患者作为公民,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进行学习、就业、工作等等;另一方面,也必须保障正常人群的健康、安全利益。如何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课题。

杨建顺:应该说,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健康人群的安全利益。这一目的是正当的,但是应该有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我认为,在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以弥补因限制而给传染病患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害。

首先,政府应当加大指导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怀传染病患者的良好氛围,取得传染病患者对有关限制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认识到这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承担的忍受义务;其次,政府应当加大行政给付力度,尽量为传染病患者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这是社会国家、福利国家和福利行政理念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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