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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孙耀刚:就业机会均等、从事公务员机会均等已成为一系列国际公约确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如果国家机关能够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那么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同样理由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乙肝患者的就业权怎么去实现?刚才专家们也提到了医学标准的作用,我很赞同这一点,如果在医学上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能被确认为健康的话,那么地方就无权通过某些规范性文件来拒绝招录,否则,这不仅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还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影响了他们的身份权和名誉权。

■议题四:传染病(如乙肝)患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遭遇歧视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主持人:虽然传染病患者的一些宪法权利要受到某些限制,但这并不表明实际生活中对传染病患者权利的限制都是合法的。当前在学习、工作中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确实存在,对此,传染病患者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王振民:目前,对包括传染病患者在内的不同人群的社会歧视比较多,前些时候,我们提过《反歧视法》议案(这个法案首先要反对的就是性别歧视),但后来被作为一般的人大代表建议被处理了。在现行条件下,要反歧视,要推翻规范性文件中的歧视性规定,主要靠司法,不是立法。有时一个官司,一个判决,胜过一个法规,能导致一个不合理制度被推翻,进而产生出一个合理制度。

杨建顺:首先应该坚持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这就是说,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引导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正确认识平等对待每个公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消除有关歧视性规定。作为受限制者,传染病患者也可以行使行政措施请求权,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穷尽了这些行政救济手段还未获得救济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在充分考虑保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引进专家证人制度,从科学的角度来审查有关限制。这样,既可以确保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又可以确保司法权威。

郭春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公务员录用行为不存在可诉的空间。首先,不予录用行为所侵犯的是宪法上的一种平等权,而非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不予录用行为是一种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录用某人,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否则构成对行政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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