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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姜明安:剥夺所有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不可想象的,社会不可能将他们包下来无偿治疗,他们也不可能忍受与社会长时期隔离之痛苦。因此,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无疑应予法律保护。当然,对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依据不同情况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同样是必要的,因为传染病患者毕竟有将疾病传染给他人,从而影响他人健康,影响社会生活的危险。因此必须根据传染病患者的实际传染危险,确定对其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不同程度的限制。

王振民:宪法对公民的诸如劳动、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无论是在提供权利还是在施加义务方面,原则上都一律平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不提供平等机会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照顾少数几个人;2.限制条件必须是科学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关于身高、年龄的特殊要求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这些要求与所从事工作无关;3.限制条件对所有人都一样,不能存在差异;4.对未获得平等机会的少数人必须给予救济和补偿,不能忽视他们的利益。


■议题三:地方人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限制传染病患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

主持人:刚才专家们谈到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权利应该受到限制,那么谁有资格来限制?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张杰是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的,而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只规定了“身体健康”,像本案这样,地方人大、政府可以限制传染病患者的这些基本权利吗?

杨建顺:劳动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法律的授权,任何部门都不得加以限制。但是在许多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SARS等新型的传染病突发时期,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时,为了公共利益,为了防治传染病,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些标准应该由医学专家来论证和决定。但在传染病防治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

郭春明: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公务员录用方面的法律,作为等级最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只原则性地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但同时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据此,我认为,在现行法律制度内,《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效力应该得到承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身体健康,能否担任公务员没有任何规定,而将这一判断权交给了地方,因此,地方的相关规定不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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