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一:芜湖市人事局以张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招录其为公务员是否侵犯了张杰的劳动权?是否违宪?
主持人:安徽的这起全国首例“乙肝歧视”诉讼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芜湖市人事局拒录张杰算不算一种歧视,这种歧视是否违背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享有平等权、劳动权等规定?
郭春明:我国《
宪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作为
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与政治权利等参与权不同,它只能通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保障公民都能有劳动的机会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国家提出要求劳动的请求。公民在未能获得适合其劳动的机会时,无法直接行使请求权。因此,芜湖市人事局的拒录行为不构成对张杰劳动权的侵犯。
王振民: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侵犯的是平等劳动的机会,这属于平等权问题。
杨建顺:媒体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这种观念本身就存在问题。无论是一般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各自的职能目的,其必须享有人事选择权——一种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我国《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
宪法上的就业、劳动机会均等等有关规定并不相悖。因此,我们不能说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侵犯了我国《
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动辄挥舞“XX歧视”大棒的做法,是蔑视标准,蔑视资格要求,结果只能是助长绝对平均主义。
姜明安: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五:一是行为主体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四是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五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和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根据这些标准衡量,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录用张杰为公务员的行为,其合法性似乎存在瑕疵:一则芜湖市人事局未能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二则对于像张杰这样的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考生,芜湖市人事局拒绝向其书面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是违反基本正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