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
姜明安;杨建顺;王振民;郭春明;杨智宏;孙耀刚
【全文】
主持人
徐建波 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
嘉 宾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王振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郭春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智宏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耀刚 北京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今年6月30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10月18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面对传染病患者的学习、就业等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究竟该如何应对?这是全国首例“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向社会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
特别观点
■首先要有权利,然后才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从这个角度看,本案中的劳动权还没有形成,不存在被侵犯的问题。
■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并不是绝对的。就录用公务员来说,行政机关规定一定条件是必要的,这并不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
■在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来得及作出规定之前,为了公共利益,地方人大、政府应该有权并且有责任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公民的劳动、学习等权利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是根据控制和防治传染病的科学标准作出来的。
■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如果表现为立法行为,可以通过《
立法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审查途径解决;如果表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要真正有效地保障传染病患者的
宪法权利,就必须建立独立的
宪法诉讼制度,由特定机关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与
宪法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