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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挑战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回应

  5、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制度本身的欠完善,在更严峻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考验和更强大的协调合作需求下愈加相形见拙。互联网无边无界,具有全球性,便利了网上银行业务伸展到全球各地。伴随着网上银行业务这种固有的无边界性及其基础技术的快速演进,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问题日益复杂。(1)通过相互连接的电子网络,位于任何地点的银行都可能轻易、迅捷地与那些其尚未获准进入或尚未对之施以监管之国家的客户从事交易;(2)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有可能利用互联网跨越国境并将其已受到监管的银行业务活动与那些未受任何监管的非银行业务活动混合起来开展;(3)在缺乏母国监管当局合作的情况下,国内当局想要监测或控制本国居民进入那些发起创立于别国境内的网上银行业务网站面临着现实困难。
  网上银行业务的这些跨国监管问题,无疑强化了对各国监管当局跨境合作与协调的需求。不仅如此,网上银行业务的这种跨国性和国际性加速了各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步伐,它在便利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也加大了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这种放大的全球金融系统风险也给各国监管者提出了国际合作的迫切要求。面对网上银行业务更为突出的跨境法律与监管问题以及跨境风险,传统的银行监管制度和国际合作协调水平显然已无法从容应对和解决。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回应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法律框架的确立与现状
  面对网上银行业务及其风险所提出的要求与挑战,各国监管者都在积极着手将对传统监管制度的改革或调整问题,以及研究和制订适用于网上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新的监管框架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我国亦不例外。
  为了回应网上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及其提出的诸多挑战,也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以及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早在200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 就已着手就网上银行业务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目前我国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规范已经初步确立,且正在逐步发展之中。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一部分,具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该业务的监管事宜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制订。综观我国现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那些仍然可对新的网上银行业务适用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2003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中的规定;二是新制订的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专门性监管法规或规章。目前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9日发布的专门调整和管理网上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2002年4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三部银行法为基本依据,形成了我国当前银行业监管法制的最新格局。此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二次会议的有关决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已于2003年4月28日挂牌成立,并已经开始取代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基于上述三部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之间有了较为明确的专业和职责划分,前者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等宏观调控方面,后者则主要负责微观的银行业监督与管理工作,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 。据此,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网上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监管现在将依法由银监会承担。
  受银监会成立以及近期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暂行办法》中原系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现在则由银监会接替。《暂行办法》是专门为规制网上银行业务相关问题与风险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它为我国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确立了基本的依据和规范。《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银行机构既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又包括依《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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