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各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备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各国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新问题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许多网上银行业务法律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不确定状态,部分网上银行业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可预测性,这增加了银行机构陷入讼争的可能。具体说来,一方面,当现存的用于规制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与监管框架适用于网上银行业务时可能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网上银行业务或者狭义的网上银行业务兴起不过短短数载,而现有的各国银行业法律框架都是针对传统的银行机构和业务活动而制定的。它对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问题都未能涉及和思考,因此出现传统法制难以调整的新问题不可避免。
(1)因网上银行业务参加方的复杂性可能招致新的法律问题。例如,与传统银行业务参与者限于银行(金融机构)与客户两方相比较,网上银行业务的参与者显得更为复杂,它不但涉及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还可能涉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法规强调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银行的章程和服务契约中公平而适当地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法可依;至于银行与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之间,一般也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当银行将有关业务特别是技术支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时,该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也可依合同之约定。但是,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过程中,由于计算机与互联网往往起着关键性作用,倘若当银行机构处理其网上业务时因电脑系统的问题,在未获客户许可的情况下将指令发出,或因电脑系统的程序错误与功能失效而造成损失,这时有关风险与责任应如何分担就成为银行、客户及服务供应商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法律缺乏相应明确的规定,则会使业务各方对自己参加交易活动的法律后果缺乏可预测性。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业务等涉及电子数据传输技术的操作中较为常见,一般说来,针对这些问题应确定怎样的责任原则应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范以及业务参加各方的合同约定中寻求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则,这便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埋下了隐患。
(2)因网上银行业务的业务创新性也可能导致其在开办过程中面临新的问题。例如,网上银行业务的性质如何,它是否属于传统银行法中所确定的银行业务范围;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是否需要核准、监管,网上银行业务特别是那些由银行机构透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经营范围内的银行服务是否还需要经过额外的审查核准,又由哪些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与传统银行业务情况下不同的资格和条件,尤其是其网站的设立需要达到怎样的技术设施标准和要求,其获许提供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内容、范围及种类又有何限制等等。对此种种,原有的银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和监管框架都未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回答。传统的银行业法律规则能否适用于这类新兴业务,以及若能适用,又应如何适用等都因明确法律依据的缺位而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
(3)因网上银行业务其他特殊性而造成的法律困境。如网上银行业务的全天候服务性质与关于银行机构营业时间之现有法律规定间的矛盾就是一例。网上银行业务的众多优越性之一就是,一天二十四小时一周七天不间断提供服务,这种特质使其比那些有着严格营业时间限制的传统银行业务更能迎合和满足客户的需求。然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依据,并且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那么对于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的二十四小时全天候网上银行业务,特别是在超出法定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提供的服务应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如何具体调整和规范,还有待各国银行与金融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另一方面,现存的其他传统法律制度也因网上银行业务的出现而产生了许多新的有待解决和解释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网上银行业务所独有的,也有网上银行业务及其他电子商务活动所共有的。例如,在传统
票据法领域,随着网上银行业务的扩展,传统的书面票据与电子票据出现共存局面,《
票据法》中的一些传统概念,如出票地、付款地等如何确定,均需要重新加以明确,以适应网络虚拟空间的特点。特别是伴随着网上支付手段的创新,“电子支票”将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否具有《
票据法》上的效力等问题,就极需明确化。在互联网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中开展银行业务,也给各国传统税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困难。例如,在传统税法领域,对网上银行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尚存争议,各国态度不一;若应征税,则又存在一些传统税法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使税法中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纳税地点以及涉外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的界定都陷入了困境。还有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在这一领域中有许多新生法律问题还有待解决、尚未确定,譬如有关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效力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客户隐私权保护问题在很多国家就尚未确定下来。那么当网上银行业务活动涉及这些领域的问题时,由于明确法律依据的缺乏、各国有关立法精神的差别以及法律后果的不可预测性也将可能引起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