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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眉洗出疤痕与官司

  四、不提鉴定申请 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采信等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一审中,原告未能对被告的美容行为与原告的眉部疤痕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故被一审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本案乍一看是医疗纠纷,实则不然。2004年1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以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即美容纠纷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之证据规则。这样,患者就须证明美容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原告一审因未能证明此因果关系而败诉。但在二审中,原告委托了具有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所专业人员进行了鉴定,为何又败诉呢?首先,需要强调:申请鉴定同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因此申请提出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证据规定》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甄别鉴定结论 通过证据说话
  实际上,鉴定结论也仅仅是一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被法官采信,还有待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后才能确定。不可否认,有的鉴定技术含量低,有的鉴定人工作不细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于鉴定结论过于盲从,甚至迷信,放弃对鉴定结论进行必要的审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强调其合法性。检材的提取、保存、检验、分析及鉴定结论的出具等等须规范化操作,一般还须有对检验结果的论证和说明。这样的结论才能令人信服。另外,鉴定的委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选任、围绕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等等,法院也有必要加以调控与规范。本案安徽省某司法鉴定所之鉴定结论,内容上先不说,从形式上分析,因不属新证据被终审法院否定:该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并非新发生的事实,依照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应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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