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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一)

  英国实行单轨制的司法体制,由普通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除了传统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内,还受理包括行政诉讼案件的其他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司法审查作为普通法上的制度,是在公民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尽力为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划清界限,并据此决定哪些争议应当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解决,而哪些争议应当由私法救济途径加以解决。显然这一界限经常发生模糊,英国的处理方式类似于附带诉讼。判例法上发展出了一些普遍原则:其一,“作为附属问题的权力滥用(collateral issue),公法问题和私法问题总是会出现在同一案件之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产生问题,即争议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得到解决。通过Roy v. kensington(1992)一案,上议院认为在私法程序中对公法决定加以审查并不会构成程序的滥用,如果诉讼程序启动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一项私法权利进行救济。换句话说,如果公法上的决定对于私法上的权利救济而言是附属问题时这项公法决定就没有达要通过提起司法审查而对之加以审查,可以在普通程序中一并审查。”其二,作为抗辩理由(defence)之权力滥用。法院普通接受行政行为的无效可以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中被用作抗辩的理由,在R.V. Jenner(1983)一案中,上诉法院(刑事庭)撤销了对Jenner的定罪,原因是Jenner未被允许在抗辩中对某一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予以质疑,法院并不认为对行政行为加以质疑的唯一方法是申请司法审查,而是在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作为诉抗辩理由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性直接进行审查。[viii]
  各国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发生关联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采取二元裁判制度的国家而言,保留行政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处理权是其共同的做法,不容民事法院借先决问题而扩张其对行政争议的管辖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由同一审判组织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类似于我国的附带诉讼。
  三、两种处理方式及其划分标准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关联的案件虽然外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属性却并不相同。有的案件实质上是民事争议案件,有的却是行政争议案件,有的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可以分开,而有的情况下二者却不能分开。我们认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关联案件相当复杂,因此在设计处理程序时不可整齐划一、作简单化处理,而是应当根据争议发生的先后、争议本身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以及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对于不同的情况分别设计处理程序。第一种处理方式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但在审判进行过程及判决效力方面有先后之别;第二种处理方式是附带诉讼,即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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