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善与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的房产纠纷之所以形成如此局面,除了民事实体法方面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于此类既涉及行政纠纷又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如何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双轨并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局面。这一现象引发了我们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的思考。
那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关联的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现代公权力的扩张。在19世纪的自由国家(夜警国家),由于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及观念的影响,国家的作用被认为只限于间接地保障经济性“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所谓行政,原则上只限于外交、防卫以及为维持国民生活的安全秩序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秩序行政、租税行政和财务行政。在20世纪以后的现代社会,行政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由国家那种秩序行政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积极干预已经成为时代要求,而国民的日常生活对行政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增大,公权力已经渗入到市民社会,许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来解决(最为典型的是行政裁决行为),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形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情况。
关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件如何处理,我国行政诉讼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我们把目光投向《
民事诉讼法》,却发现《
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中有一项极为概括之规定:“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ii]该司法解释条文简单,且仅规定了行政裁决情况下法院的合并审理,范围过窄,并且很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见,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联系日益紧密的现实。
针对这种情况,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在借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模式,从而使其一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不同学者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差异,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其一是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此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不能附带民事诉讼,[iii]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争论的第二个问题是何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其范围(或种类)应该包括哪些情况?在此问题上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iv]争论的第三个问题是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否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有少数学者认为学者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v]可以看出,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重合、相关联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而且这种争论必将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