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一)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及处理(一)


马怀德;张红


【摘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有些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出现了难以区分诉讼属性以及如何适用程序的问题。本文认为相关联的争议虽然在外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属性却并不相同,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两种方式,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诉讼先后关系;附带诉讼
【全文】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构成了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整体,由于三大诉讼的任务、目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等不同,各类诉讼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但是当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时,就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形成的争议就可能分别按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就会产生在审理上的先后顺序问题,甚至将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审理还可能会出现以谁为主、以谁为辅的附带诉讼问题。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先后关系及附带问题。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纺织工业局(下称纺织局)出资购得房屋三间,在取得市统建住宅指挥部颁发的住宅产权所有证后,交由其下设的纺织工业局供销经理部(1984年2月更名为“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使用。不久,供销经理部将购房款交给纺织局。1984年10月,纺织局设立焦作市纺织实业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并将房屋移交实业公司使用。供销公司与实业公司在纺织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12月25日,纺织局与实业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由实业公司支付纺织局3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该房屋由实业公司(1992年更名“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下称“影视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供销公司(后更名为“焦作市纺织集团”,下称纺织集团)向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颁发办理了证号为12161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于1993年4月29日将该房屋卖给高永善。高当日从房管局领取了证号为37121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该房屋由影视公司下属的电子光源总店(下称“光源总店”)使用,该店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影视公司,拒绝搬出,纠纷遂起。[i]
  在轰动一时的“高永善诉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房产纠纷案”中,围绕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争议,纠纷各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历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先后发出八个裁判,历时五年有余,但纠纷仍没有解决,至今仍在继续着,目前尚处于新一轮的行政诉讼和民事再审程序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