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高法院行为的溯及力破坏市场预期
在规制经济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最高法院行为(主要是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效力,从而破坏市场预期。我们知道,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新法律施行前的纠纷应当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为根据。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生效并不是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的日期为准,而是可以回溯到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生效时的日期。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
《担保法》司法解释由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可以追溯到
《公司法》实施之日起。但由此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对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形成的2700亿元资产的安全。最高法院对于2700亿资产安全的态度是“这种结果并不是法院的判决造成的;风险有很多原因,但重要的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可能疏于审查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不可能支持银行以上市公司担保来转嫁风险”。12至于2700亿元资产的前途如何,最高法院的法官表示“这个问题只能让银行去回答”。13实际上,司法解释溯及力导致之前的2700亿元的担保贷款合同无效,最高法院恐怕自己也没有想到。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生效回溯到其所依据的法律生效时的日期,有时也会带来法律技术上的荒唐之处。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商品房解释》)为例,最高法院法官的解释是,因
《商品房解释》是对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此发生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故
《商品房解释》第
28条确定
《商品房解释》的时间适用效力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施行为标准。凡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处理。14然而,
《商品房解释》在第
一条之前的规定,明确指出该法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解释的。那么,司法解释的溯及效力到底以哪个法律的生效时间为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