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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功能:个案研究

  【评析】
  如果从法条主义(规范研究)进路来分析,关注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事实、调查取证并进行证据保全、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②而本文关注的是,从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最高法院行为的社会经济后果问题。2002年11月29日《财经时报》头版头条登出“最高法院一本新书危及银行2700亿资产的安全”,①而此前,银行业已经提醒最高法院,该案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将会影响中国整个银行业至少2700亿信贷资产的安全。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最高法院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所做的判决,不仅仅影响当事人权利配置,而且还影响全国银行业2700亿元的信贷资产安全,增加银行资产的风险呢?
  一、最高法院行为影响市场
  一般法律原理认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决定法律权利的配置;司法机关仅仅是适用法律,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判决,将法律赋予的权利确认给相关当事人,从而解决经济纠纷。法院基本上是按照立法确定的权利配置来解决纠纷的机构,本身并不创设新的权利配置规则。
  然而,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是能够具有权利再配置功能的。按照科斯的解释,“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配置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法院应该了解其判决的经济后果,并在判决时考虑这些后果,只要这不会给法律本身带来过多的不确定性就行”。③这意味着,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根据新的变化,由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进行权利再配置可能要比由立法机关进行权利配置的成本低。从产权经济学的分析来看,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能够进行权利再配置,还在于现代社会产权界定方式的复杂化。产权界定包括绝对的产权明确界定和相对的产权明确界定,前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市场竞争是和绝对的私人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冲突,保护一方的绝对产权必然会侵犯其竞争对手的绝对产权;因此,相对的产权明确界定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但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谁有权,通过什么过程来相对的界定产权。④而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重新界定产权,进行权利再配置直接影响市场。
  在“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中,最高法院实际上创设了新的权利配置规则。⑤这不仅表现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更表现在该判决所依据的最高法院在2000年9月29日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该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依据《公司法》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从这一条并不能推出担保合同无效的结论。就其实质,最高法院对立法做了扩大解释,将原先《公司法》60条第3款对董事、经理个人行为的限制,扩大解释为对公司行为的限制,从而否认担保合同无效,否认公司的担保权利。由于银行业一直认为《公司法》60条第3款是对董事、经理个人行为的限制,而不是对公司行为的限制,所以银行业一直认可企业间正常的担保行为。“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华夏银行的统计,截至2001年4月30日,采用为股东担保形式的贷款余额已达1641亿元。同时,该条‘为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含义不甚确定的禁止性规定还将对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特别是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在此之前,各银行在该类业务中一直采用由开发商在项目主体封顶前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运作模式)。据统计,上述几家银行中采用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形式的个人金融贷款已达1159亿元。如根据该《解释》判决此类保证合同无效,巨额信贷资金将面临因脱保而损失的风险。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有些银行已经停办该类担保贷款,这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银行业务发展并对刺激国内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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