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人为本”只是“以物为本”的对应词,这二者是一对概念,它们要强调的是处理问题时把人还是把物放在根本位置,也就是说,人的尊严、价值是否是最后的根据。另外一对在用词上相似的概念是“以个人为本位”和“以社会为本位”,前者常被简称为“个人本位”或“个人主义”,后者常被简称为“社会本位”或“社会主义”(这里的“社会主义”当然不是指社会制度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一词在西方也经常被用于表示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一种价值观念。在当今我国,为了避免混淆,我们把“以社会为本位”称为“集体主义”)。这一对概念要强调的是处理问题时把个人利益还是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在“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的过程中,还出现过“团体本位”,“社会本位”之后还产生了“以国家为本位”(国家本位)。相对于“社会本位”来说,“团体本位”还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本位”。在“国家本位”观念下往往导致的是忽视甚至践踏个人人权,因此,国家本位的观念在法西斯国家覆灭之后被世人遗弃。)社会利益是多个人的利益协调一致后的产物,或者说是大家公共的利益。“个人本位”是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的,“社会本位”是与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在我熟悉的法律领域中,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适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发展起来的民商法以“个人本位”为基本原则,倡导意思自治,反对国家干预。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大企业操纵个人意志,意思自治名存实亡,并且大企业之间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损害公共利益。因此,“社会本位”的呼声日益高涨,以“社会本位”、国家适度干预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
(5)“以人为本”和“以物为本”要讨论的是人本身的价值,而“以个人为本位”和“以社会为本位”要讨论的是人的利益(个人的、还是公共的)。所以,“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为本位”,不是与“以社会为本位”相对立的,它与“以社会为本位”不是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我们的社会主义是“以人为本”的,而不是“以物为本”的,但我们的社会主义又是提倡“以社会为本位”的,而反对“以个人为本位”。我赞同黄教授说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本位主义而绝不是个人本位主义”,但“个人本位主义”不能与“以人为本”相等同。“以个人为本位”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但可以把“以人为本”看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马克思指出了社会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下的生产关系都使人产生了“异化”,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要使人成其为人,这就是“以人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