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以个人为本”、“以社会为本”辨析——与黄楠森教授商榷
蒋清华
【关键词】以人为本、以个人为本、以社会为本、历史唯物主义
【全文】
北京大学哲学教授黄楠森同志发表在2004年3月1日《北京日报》上、后被2004年9期《新华文摘》转载的《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回答以人为本研究中的几点疑问》一文讲得很好,我读后深受启发,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在此提出自己的看法,请黄教授以及其他同志批评指正。
一、“以社会为本”的提法不妥
黄教授在文中写道:
“人”是相对于“物”而言的,以人为本不同于以物为本。除此之外,“人”还可以相对于“社会”而言,以人为本就不同于以社会为本。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人本主义的,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
但人与社会毕竟有别,人是一个一个的人,社会是一个由人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也只能做到基本一致,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在不一致时,就有一个以人为本还是以社会为本的问题,即把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摆到前面的问题。(《新华文摘》,2004年9期,18页)
首先,按照上述文字,“以人为本”似乎是“以个人为本”(以个人利益为本)。但是,黄教授在这篇文章的后面部分专门指出:不能把以人为本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尤其不能理解为以我为本。(《新华文摘》,2004年9期,19页) 这样,黄教授的文章就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其次,我基本上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不认为“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而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几个术语的理解。
(1)我不认为“以人为本”中的“人”可以被理解为相对于“社会”而言。 这里的“人”,是与人之外的“物”相对的。“社会”是由单个的人组成的,社会的性质还是“人”的,而不是“物”的。所以,“以人为本”中的“人”,仅仅是与“物”相对,而不应还相对于“社会”。
(2)我非常同意“不能把以人为本理解为以个人为本”的观点。“以人为本”中的“人”,应该是抽象意义上的人。如果把“以人为本”中的“人”理解为个人(或者理解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部分人、还可以是全人类)的话,那么“以人为本”就可能被解释为“以个人为本”,进一步就被解释成为“个人本位”、“个人主义”。而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绝对不是想换个说法提出“个人本位”、“个人主义”。
(3)既然“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为本”,那么它就不应该与“以社会为本”对立起来。“以社会为本”还是“以人为本”。实际上,“以个人为本”、“以社会为本”的提法不妥,因为它容易让人们混淆表面上相似、但实则属于不同层次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