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政府管制经济为什么还能够存在呢?西方学者大多数认为政府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由此发展出关于公共选择行为(即与私人行为相对的涉入公共决策的团体性行为)的一套完整理论。我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不同,故这种论证的范式并不完全适用,我认为可以这样解释:政府同样是特定信息(如公共利益)的优势拥有者,所以管制行为仍有其合理性,但是政府行为的刚性(不可协商性)和政府在微观经济信息的采集和运用上的能力缺陷,综合地导致其直接干预经济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低效益的倾向。中国现在的确应该着力减少行政垄断性经营的范围,这是我们的第一个结论,尤其结合精简机构这一早已明确的行政改革(即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关键的前提性要素(即减少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使企业行为真正与市场信号衔接)这两大现实参数,我们更有理由将减少行政垄断列为现阶段中国竞争立法的重要主题。
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就现实国情来讲,中国尚需对具体地减少行政垄断的顺序和内容抱有一定的谨慎态度。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国家利益考虑来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竞争法中都会为超乎一般经济性考虑的政治性、政策性条款留下空间,如在关乎国家民族尊严和安全的某些高科技产业,应该由国家实行一定的竞争限制,或由国家垄断经营,或对国内企业子以政策倾斜等等,实际上这些必要的“竞争豁免条款”已经为包括WTO在内的不少国际性组织和条约所承认和尊重。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加人WTO进程的加快,减少行政垄断在一定的意义上将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承诺和义务。在这样的情势下,研究减少行政垄断的途径与具体步骤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为了简约起见,我仅对当前我国几种典型的行政垄断谈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行政性公司垄断
这个问题其实早在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办与国办于 1993年转发的《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即已明确,行政性公司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相容的社会现象,应予消除。
二、关于国家指定专营
国家指定专营的行业都是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考虑应由国家直接控制经营的行业,如烟草业向来是我国严格控制的专卖行业,原因之一即在于烟草对于大众健康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的考虑,其他类似商品还有盐、农用原料等,但正如我们前面对“管制的实效”的质疑性分析所论证的那样,国家经营将必然引起效率与经营效果上的低效化和不确定性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仍应尽量引人竞争与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