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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野中的行政垄断

  应该看到,在上述几类干预行为中,代表行业垄断的第(4)种行为已经随着国务院的机构改革的进程的加深而逐步消除,对第(1)种行为扭曲竞争的否定评价也已经成为理论界异口同声的共识。第(2)种行为主要体现了国家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消除地区经济的悬殊差距,在经济考虑的同时参有更多政治的和社会学依据,所以在此我们不予以主要的关注,我们分析的对象主要是第(3)种,鉴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性质分析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所以分析的结论对其他三类政府介入经济的行为同样具有意义。 
  当今中国,行政干预经济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即便是放眼世界,绝大多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介入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所以,政府干预经济是有合理性依据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是否需要干预经济,而在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效能会是怎样的,以及我们如何根据这种认识来设计、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 
  我认为,政府干预经济起码在两个方面遇到了合理性论证上的障碍。 
  首先是利益因素的影响,这一点在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然而各部主要法律的实施实效却远未尽如人意。如导致预算法政策目标偏离的,在各级机关中普遍存在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如各地方在统一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政策上的不一致、“打擦边球”现象;又如在合理控制外资产业投向的政策的执行上,各地方政府往往为一时一地的利益所左右,钻国家外资法和产业方向指导法规的空子,或不遗余力地在争取“特殊政策’待遇上下工夫,动脑子。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不胜枚举。如果这样的倾向成为法律执行中的占上风的势力,法律运行的结果与其初哀南辕北辙就不足为怪了。 
  产生上述个体利益化倾向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利益是推动行为的最佳动力,各级政府既然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并享有利益行为的实施权,就必然会做出有利于自己和其辖区利益的政策选择。回顾20余年我国的改革历程,如何打破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分割从而使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得以建成,向来是我国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现在看来,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在认识上实现一个真正的飞跃,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应该主要地扮演一个“服务与监督者”而非“管理者”的角色。 
  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何在呢?这里就要求我们对政府干预经济中的第二个障碍予以剖析:信息偏在问题。 
  市场经济的顺利高效的运转是依靠市场中价格、供给、需求等等方面的信息无障碍、无扭曲地传递和接受来完成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出了差错,就有可能造成经济资源配置的低效或者无效率化。市场的运行状态是各种私人意志博弃的结果,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对资源n置效率的维护和促进作用一般是通过建立于供需状态基础上的价格信号波动来实现的,而人们关心自己直接利益的天性,使得他们对这些信号的接受和处理更为顺畅,相反,政府如果直接参与一个经济产业的经营,便很容易陷入“产权缺位”、“高代理成本”等诸多窘境之中,其根源是政府在获得和处理市场信息的能力存在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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