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野中的行政垄断
盛杰民
【全文】
对行政垄断的剖析和口诛笔伐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经济法学界耳熟能详的主流观点,尽管有的学者出于维护我国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是否需要全面否定某些产业领域(如高科技及信息产业)中的行政垄断的存在价值仍持有不同意见,但基本上都在对地域与行业方面的行政垄断现象的否定性分析上达成了一致。行政垄断是行政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行政干预经济还有其他较为间接的构成方面,如政府对市场运行予以宏观经济调控;政府作为国内经济利益的代表者与他国政府进行贸易谈判并协调制定贸易规则等,这些方面依据理由主要是出于对“市场失灵”(如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外部性问题的存在)的觉察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具有经验和逻辑意义上的合理性。行政垄断是行政干预经济的直接表现形式。我认为,垄断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中意志协调的拒绝的能力,构成这种能力的依据或者来源于市场竞争的结果,或来自天然的享有,行政垄断正是后一分类中的典例。
行政干预经济实际上体现了经济领域中这种不可协调的国家意志的存在,在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具有行政部门的种种“实效性”权力,即无法在涉及政府干预甚至直接介入的经济领域中获得一个协商者的地位。对行政部门的这种天然具有的垄断能力如何加以评价?在我看来,起码应该在如下两大方面有一个相当透彻的把握。
(一)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各类介入行为的性质应如何界定?行政垄断所体现的政府管制经济的内涵应如何评价?
(二)具体就一国而言,对政府渗透经济的程度和部门选择的适宜性的判定要结合一国的具体状况而定,就中国而言,诸如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状况等等参数的状况是怎样的?
严格而论,在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中,经济分析占有一个更为显著的位置,在竞争法及具体至反垄断法的研究中,进行经济分析自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本文在此仅将论题限于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
为了更集中地讨论关键性的问题,在这里我想与行政垄断息息相关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分为如下几类:
(l)政府从一己之利出发,运用行政权力以地域为依据的消除与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为平衡地区发展,运用行政权力以地域为依据对竞争予以一定限制的行为;
(3)政府(或政府中的行业部门)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或产业政策,对某些产业部门实施的限制或管制行为;
(4)政府中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涉及的产业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