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认为,由于人有义务追求永恒幸福,所以在自然法和人法之外,还有必要遵守上帝制定的法。人法仅仅可以规范人类的外部活动,神法不仅可以规范人类的外部活动,而且可以规范人类的内心活动,而对于形成完善的美德来说,这两种活动都需要规范。神法,是上帝恩典的礼物,人类依此指导去实现他的精神目的,并获得信、望、爱等更高的或神圣的美德,这些美德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植入”人的心灵。可见,神法的地位在人法之上。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人法是由人类的世俗统治者——君主制定实施的,那么,神法又是由谁颁布实施的呢?虽然说,神法是上帝给予人类的直接命令,它们直接包含在《圣经》之中。然而,上帝身在茫茫九霄之外,而《圣经》中的神意也必须经过良好的阐释方能广播四方,成为人们正当行动的准则。显然,它责无旁贷地降落到上帝于人间的代表——罗马教皇与天主教会上。其实,不仅神法依靠教会来制定施行,永恒法、自然法之理论阐释又怎能离开教会的意志呢?阿奎那基督教化和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伦理学,他表明了人如何保有认识上帝的自然愿望,指出了启示如何成为理性的指导,阐述了人类通过上帝恩典达到完善圆满的方式。显而易见,阿奎那的基督教自然法思想给予教会统治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是当时教会标榜的“教权优于政权”的思想武器。同样,在政治制度问题上,虽然阿奎那赞同君主制,认为“最好的政体是由一人执政的政体”,但他也指出,“大家都应当在某方面参与政治”,并且对君主权力加以严格限定,即“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这里的法律包括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也就是说君主须服从教会的权威。纵观阿奎那所处的时代,是西欧封建制度的鼎盛期。自中世纪早期起,封建等级制与相应的分封制便盛行于西欧,即国王将土地赐与贵族,贵族将土地赐与骑士,后者相应对前者承担军役与贡赋,一切建立在相应的等级体系上。这与中国周代的分封制相似,其不同之处在于:周天子尚被确立为政治的核心与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西欧国家的观念远比此淡薄得多,当时流行的一句话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样一来,封建割据日益严重,缺乏统一的领导,四方诸侯林立,对外互相征伐,对内横征暴敛,严重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给人民带来极大灾难。而天主教会一直试图以其上帝代言人的地位调和世俗政权间的矛盾,避免战争冲突,一方面实现和平,一方面增进其影响作用力,达到对世俗统治的支配。阿奎那指出:“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法律的真正效果是全面地或在某一方面为之颁布法律的那些人的福利。”很显然,他旨在建立一个由教会支配的世俗国家共同体,以达到基督教世界的大同。因为耶稣基督的统治权委托给教皇,一切世俗君王都应当受他的支配,因此教会的领导是再正宗不过的。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在当时为世俗政权的一体化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毕竟一体化也是自罗马帝国以来直至今日欧洲人世世代代的奋斗理想,故此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其理论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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