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信托法的理念
卢晓亮
【关键词】信托 理念
【全文】
一、所有权人与利益、财产经营权与财产享用相分离的理念
信托最早作为英美法上的特有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分割的外观表征。一方面,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积极地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进行交易行为 。但是,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随意处分信托财产,相反,他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妥善经营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他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信托财产的本金。可以看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一种“绝对所有权”,但财产及依附于其上的利益归属却界定得清清楚楚。
信托产生于英美法而不是大陆法,是与英美法的财产权制度分不开的。第一,英美财产法至今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概念的定义,其财产权(property)在法律上表示个人对任何事物使用、享有和处置的权利。[1] 所以,英美财产权的客体不仅指有形物,也包括各种无形物,即各种权利,这与大陆法所有权仅指对物的支配权是有很大不同的。第二,英美法认为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只有当合同关系涉及享有排他性权利的第三人时才有可能成为财产法的内容。
合同法在英美法不像在大陆法受到财产法的过多束缚(大陆法要求合同行为必须在不违反物权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合同创设的权利可以转让,法律就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2] 所以,在英美法中由合同创设的权利同等的受财产法保护。不难发现,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割充分体现了英美财产法的特点:第一,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订立合同为受益人创设以信托财产利益为客体的财产权利;第二,通过合同创设的受益人的权利与受托人的权利同等的受财产法保护。可以说,英美法的财产权制度是信托得以产生的基石。
信托关系中财产受益人与财产占有、支配的完全脱节并未产生对受益人的不利后果,这充分说明“绝对所有权”并不是保证财产权制度有序进行所必需的。英美法抛开了“绝对所有权”的观念,将由合同创设的权利等同财产权一体保护,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形成受托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割,形成了所有权人与利益、财产经营权与财产享用的分离,避免了“绝对所有权”在强调物的归属的同时引起的阻碍财产相互利用的障碍,这一点对以资源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为中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