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治“三乱”
马怀德
【全文】
最近,新闻媒介多次报道了某些地方执法机构和人员“雁过拔毛” 、“层层盘剥”、“乱收罚款”、“以收代罚”的违法行径,令人触 目惊心。《
行政处罚法》颁布已两年有余,但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仍 时有发生,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乱”为何屡禁不止?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为何一意孤行, 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三:一是我国现有的执法机构中,有相 当数量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而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的临 时机构、派出机构和授权委托的组织,它们行使大量的执法权力,自 然要供养大批执法人员。有限的行政经费支撑不了日益膨胀的机构和 人员编制,加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行政机关自设机构,增员增编并无 严格限制,行政机关领导也无须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于是新设置 的大量机构不得不为“自身正常运转工作”而乱罚款、乱收费。最终 导致执法机构日益庞大,职权互相重叠,人浮于事,乱收费、乱罚款 成了这些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二是对乱罚款、乱收费的领导即行政 机关负责人,缺乏有效制裁手段。大多数罚款、收费机构的设立,人 员的配备,资金的使用,都是机关首长决定或默认的,而其中相当一 部分罚款、收费项目都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每每遇到查处“三乱” ,这些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可能暂时有所收敛,但要不了多久,又会 卷土重来。日久天长,变成了“你查你的,我罚我的”,“你纠你的, 我收我的”,没有多少“三乱”的领导责任者为此承担责任,即使乱 收费、乱罚款被查处,仍不影响其升迁晋级。三是我国现行的行政诉 讼体制和国家赔偿制度对于此类“三乱”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因为“三乱”往往产生于基层执法部门,受处罚人和交费人具有分散 性和流动性,每次罚款与收费的数额又不很大,如若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此类争议,不仅耗费大量财力、人力,而且程序复杂,诉讼结果也 没有任何保障,所以,现行诉讼与赔偿制度激发不起相对人的监督热 情,很多被处罚人和交费人不愿为数目不大的罚款收费诉诸法律,争 讨说法,往往一忍了之。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三乱”的形成与“三乱”受害人的法律意 识淡漠直接相关,对于一些明显违法的毫无依据的乱罚款、乱收费, 许多公民、法人并不知晓其违法性,更不懂得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 “拒绝权”,其结果只能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使得乱收费、乱罚 款者无所顾忌,日渐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