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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历史上的三次法律移植

  4.法律移植对日本社会进步的重大意义
  前文已阐述过,先进的法律制度能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保障和社会制度的维护客观上促进生产力发展。日本历史上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植入了适应新国情的法律体系。法律领域的焕然一新也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化改新”后的法律移植使日本法制走出了蒙昧的习惯法和神判法阶段,推动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权的巩固,使日本成为继中国和朝鲜之后的东亚文明国家。明治时代的法律移植扫除了大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物,促进了日本社会的近代化,使之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的厄运,并逐渐成为东亚的经济和军事强国。二战后的法律移植则确立了日本民主的政治制度和自由的经济制度,使日本社会在短时间内得到振兴,成为现代世界的经济强国。这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都因为时机准确,方针正确,措施得当,从而推动了日本社会的进步。
  三、对中国司法改革中涉及的法律移植的深入思考
  在当代中国,随着对司法体制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深入,法律移植已越来越多地被付诸实践,且越发成为法学界密切关注的问题。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综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当今中国在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过程中应当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节省时间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挫折和弯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经济,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投资和技术的国际化与一体化。这就要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即法律的国际化。另一方面,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必由之路。在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经济和文化都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更有时代的意义。开放必须是全方位的,即对世界上所有地区开放,对所有类型的国家开放;不仅在经济和科技上要开放,而且文化上和政治上也要对外开放。当今世界,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他的社会生活领域,诸如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惩罚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跨国性亦日益增强。法律在处理涉外纠纷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那么将国际通行的法律和惯例吸收到国内部门法中,无疑是顺应时代潮流之举。法律移植这一问题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之重要意义,与此可见一斑。
  但是法律移植并非易事,它往往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其实施并非总是收效显著,历史上也不乏适得其反,被迫终止之例,19世纪欧洲大陆移植英国的陪审制便是其中之一。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问题,必须把握住几个关键点:(1)我国目前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选择接受的,决不是外力强加的,其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2)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应认真地研究移植来源国家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或自然条件。(3)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家,应研究国外法学中有关法律移植的经验和理论,特别是研究我国历史上与当代在移植法律方面的经验和理论[21] 。另外,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在各国的法律移植实践中,获得成功的占到了压倒性的多数。经验表明,只要把握好时机,做到方针正确,措施得当,法律移植必然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
  如今,中国民法典的制订与实施已被提上日程表,成为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关注与探讨的一大热门话题,于此之中必然也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纵览当今世界,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即便是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比如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越南等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颁行了民法典。而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的民法制度建设可谓望尘莫及。随着经济体制转型与对外经贸的频繁,当今中国国内的民事关系已日渐复杂,出现了民事法律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问题。《民法通则》的制订尽管也解释了一些基本规则问题,但由于内容过于简略(仅仅156条,而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都是数千条),使实际操作往往无法可依,时常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这里排除法官素质上的问题)。另外,我国现在的民事法律渊源多而杂,应用中时常碰到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另一重麻烦。通过制订一部体系完备的民法典,能有效地解决当今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和法律间矛盾的困境,提供统一的判定依据和标准,也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问题。当今中国社会迫切需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民法典,在编纂中,法律移植乃是吸收和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节省时间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挫折和弯路的最佳手段,因而借鉴西方立法成果势在必行。其中应当看到我国近代虽然受大陆法系民法制度的影响,但在改革开放以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法律文化对我国影响也不小。这一点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法中更显而易见。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它法系,我们都要兼容并蓄,广泛地加以借鉴,在立法体系上可以在坚持大陆法的系传统的同时吸收英美法的经验。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务必做到使外来的法律制度恰到好处地实现本土化,从而顺应当今国内经济的转型和其它国情,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更大进步。在文章的结尾,我想说,日本历史上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给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就其本身而言也是值得我们为之深思并加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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