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我国上市公司的四项施治方案论证——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观察
甘培忠
【摘要】一股独大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诸种病症发生的直接根源之一,它妨碍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在目前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救治方案,包括强化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拆解国有大股东的股份,强制规定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彻底改造监事会制度,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康复和股东信心的恢复。
【关键词】康复上市公司 拆解国有股份 中小股东专属董事席位 上市公司管治
【全文】
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各经济大国和强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之一。近些年来,各国公共权力机关———政府、证券交易所、大众传媒、各种专业机构和人士以及上市公司本身都对其投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穷尽利用传统的资源,不断实践新的治理理念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行与管理,以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多数人财产的聚合与精英管理构成了上市公司的自然属性,并且也是全部公司治理问题发生的社会根源。经济一体化中的利益传输和信息流动使得产生于制度同源体中的某些病变在全球的上市公司经济体中形成交叉感染,作假帐,大股东滥权,内幕交易,虚报利润,董事以权谋私,无论是在大西洋两岸的西方诸国,还是东方的日本、中国、韩国,同样病源体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患病的症状基本相似,问题似乎简单到可以直接移植西方的公司治理经验就可以解决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的弊病。实际上,巨大的差异是存在的:中国的
公司法和
证券法新近颁布,市场体制下公司的运行历史很短(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阶段,且冠有“社会主义”的标签),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国企改革的产物,中国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规则素养极低,等等。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运行10年的历史,充满了种种的辛酸和苦难,关联交易丑闻迭出,虚假出资和圈钱的劣行不时曝光,一股独大和国有股东虚位现象同时并存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上市公司出现了让国人吃惊的系统性风险。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起,中国证监会于危难之际显身手,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端口切入,颁行大量的行政规章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内容渐次渗透至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层面,如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股东会的行为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等。我国公司管治的基本层面存在问题的确不假,证监会以行政规章方式填补
公司法的漏洞也是出师有因,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1
公司法迟迟不修订,任由政府各部门根据临时需要颁行大量的意见、通知、办法、指引、纪要等种类繁多的行政规章并裁来剪去,显得章法紊乱,几乎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治一般,政府的行为不加节制就会按“要权要利不要面子”的特殊规律运行,老虎打盹,猴子称王,[1]
公司法的权威渐渐丧尽,而市场主体不得不“拎着猪头”穿梭于政府机关大厦的走廊,无所适从,所谓市场经济体制只能是政府主导型的赝品;2 通过证监会的专业审查引入国外的某些先进的证券监管的理念和制度,对应到由国企改制产生的上市公司,高端产品与低层次的基础结构难以匹配,如同“茅屋装置中央空调”和“长袍马褂系领带”,功效不如预期。作者以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时下的病危局面,问题的根源之一在
公司法上,不改造上市公司的基础框架就不能彻底改善其治理结构,攘外必先安内,安内除慢慢修为内功外还应对眼下的顽疾下猛药,以期伤痕累累的上市公司早日康复。作者以形象的词语“施治方案”表达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所提的建议是:1 完善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2 拆解国有大股东的股份;3 强制规定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4 彻底改造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