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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必然使命

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必然使命


盛杰民


【全文】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主旨在于保障公平竞争,限制垄断,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统一和有序的竞争。由于体制原因,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为数较多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即学界称之为“行政性垄断”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除了规范经济性垄断之外,还应当将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作为国家竞争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竞争法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以防止形成限制竞争的经济势力,包括防止企业垄断市场和价格,防止企业为了控制市场而结成同盟;竞争法还要依法消除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和做法,从而维护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市场上本已存在着独立的、相互竞争的企业和开放统一的市场;同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又存在着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法律约束,因此,规范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市场的萎缩,经济体制的转轨就是要培育市场,发展市场,即开放市场,建设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在自上而下开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政府行为可以对竞争和市场效率发挥意义深远的积极作用;有时却也会产生恶劣的影响。这在我国的改革过程中有些政府及其部门滥干预竞争,操纵市场,安排交易中都可以找到消极影响的例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其政府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冲动和可能性乃至干预的强度往往要大于市场经济国家。旧体制的影响和改革措施的不到位是造成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直接原因;再加上利益机制不健全又加深了行政限制竞争的必然性。行政性垄断同国家垄断不同,它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或国有经济管理部门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主体不是中央政府。但是行政性垄断因其主体终究是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所以,它依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行政性垄断抑制效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经济性垄断的普遍功能,而且必然地要担负起抑制行政性垄断的特定使命。我国正在加快制订反垄断法的步伐。并拟将行政性垄断行为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很多学者在论著中对于如何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消除它在经济领域中的危害,也进行了有益的越来越深入的探讨。我仅对其中几个理论问题发表一点不成熟的意见。 
  1、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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