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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再审判决的质疑

  接踵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高丽娅的诉讼请求并未涉及著作权,而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是驳回高丽娅关于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表面上看也确未对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那么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对一、二审判决中涉及著作权的部分提出抗诉呢?再审判决实际上认为检察机关在此情况下不能就著作权问题提出抗诉,其抗诉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一个简单的语文学知识:论点、论据和论证是组成论文的三要素。从语文学的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外乎就是一篇议论文,只不过这篇议论文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而已。就本案一、二审判决而言,认定高丽娅返还教案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从而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就是这篇论文的论点,认定高丽娅对其教案本上所载教案不享有著作权就是支持该论点的论据之一。而检察机关抗诉书正是针对法院原审判决书所作的一篇驳论性论文。驳论分为直接的反驳(即对论点的反驳)和间接的反驳(即对论据或论证的反驳),对论据或论证的推翻都可以导致论点的被推翻,这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检察机关正是抓住本案一、二审判决在论据上的错误之处提出抗诉意见,而再审判决实际上却是以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没有直接反驳其论点为由不予采纳,实在大谬!
  在本案当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多项抗诉意见,再审判决几乎均是不加分析地认为抗诉意见不充分而不予采纳,其理由与一、二审判决基本雷同,这反映出再审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的漠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检法两家之间的地位和关系。监督者依法对被监督者实施监督,监督结果却是被监督者说了算,——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一种正常和科学的法律监督关系。这不但事关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尊严,更事关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希望能够引起检察机关高层领导和立法者的重视!
  高丽娅仍然不服再审判决,还要坚持申诉。笔者不知道这位倔犟女教师的的申诉之路何时才能走到光明的尽头。她已经为这个官司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她仍然准备把这个官司打下去。很多人会认为她太固执,或者脑子有问题,为了几十本破教案不值得,但笔者认为这样的人在中国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也有人会站在所谓学术的高度认为无休止的申诉不利于维护法院裁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但没有了公平正义,又何来真正的司法权威!让我们瞪大眼睛在旁边看着,法律何时才还高丽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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