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再审判决的质疑
陈晓军
【关键词】教案 著作权 再审判决
【全文】
对于我国首例教案纠纷案再审判决的质疑
陈晓军
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返还教案并赔偿损失案,是我国首例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例有关教案所有权的案例:高丽娅于1990年1月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小学语文教师。按照学校的规定,高丽娅每学期期末都将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上交给学校供其检查,十余年间共计上交48本。2002年4月,高丽娅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自己上交的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侵犯其对载有自己所写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学校发生纠纷,最终不得不于2002年5月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8800元。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高丽娅继续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于2005年3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此案至今已历时整整三年。在此期间,全国先后有近百家媒体对此案进程给予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和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都专门派记者赴重庆对此案进行了深度采访报道,并制作专题节目在全国范围播出。占压倒性多数的法律界、教育界及新闻舆论界人士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表达对弱者高丽娅的支持,可见此案所造成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再审判决书于2005年6月6日送到了高丽娅的手里。对于这个震动全国的首例教案纠纷案,再审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
对于本案当中大众和媒体十分关注的著作权问题,再审判决以“高丽娅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教案本或赔偿损失,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为由,认定“如高丽娅认为其对教案本享有著作权,可另案解决”。如此看来,维权的大门似乎还没有对高丽娅完全关闭,她毕竟还可以从著作权的角度另行起诉,——但是天晓得如果高丽娅真的以著作权为诉求重新起诉的话,法院又会找出什么样的理由来对高丽娅进行打压: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是校方毁弃教案本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高丽娅是否应该以著作权为诉求重新起诉并非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法院一再顽固维持其错误判决背后到底有一些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本文也无力企及。笔者只想就案论案,对再审判决本身提出一点疑问:既然该判决认为高丽娅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并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而原审判决亦没有对教案本是否具有著作权问题作出判决,那我们到底该如何理解在一、二审判决当中反复提到的著作权问题呢?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第
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判决认为“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上述两段判决原文都毫无疑问涉及到了著作权内容。它们真的和判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吗?一、二审判决为什么都会在高丽娅并未诉及著作权的情况下主动界定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呢?据说(未经证实)再审法院的法官在(接待高丽娅)判后答疑时称原一、二审判决涉及著作权问题是“多管闲事”,真的是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