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夏立彬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司法认定
【全文】
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
--夏立彬---
一、基本案情
例一
2004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泰顺县泗溪镇新综合市场附近与林某等4人相遇。因琐事纠纷,林某等人向李某约定往泗溪镇南溪隘门打架,被告人李某未到约定地点。当日晚23时许,林某等人与李某在泰顺县泗溪镇永安东路一废品收购站附近相遇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用事先随身携带的西瓜刀砍了林某数刀致其轻伤。
例二、被告人吴某,河南省柘城县人。
被告人王某,江西省临川市人。
被告人唐某,江西省广昌县人。
被告人吴某某,河南省柘城县人。
2004年10月27日11时许,河南籍民工张某与江西籍民工杨某在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开发区工地职工食堂内吃饭因争执一张凳子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斗殴,杨某用塑料凳子砸伤了张某的头部,嗣后二人被在场民工拉开。被告人吴某等人得知此事后,找到江西籍民工方的包工头杨某某,要求把张某带到医院包扎伤口而杨某某不肯,河南籍民工认为江西人欺负他们而非常恼火。之后,被告人吴某在宿舍门口用河南方言对在场二十余名河南籍民工人员喊“今天下午不用上班,先跟江西人打架打掉再说”的话;随后,张建超带领二十余名河南籍民工冲入食堂与仍在里面吃饭的杨某等十余名江西籍民工发生大规模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因被人殴打很气愤便顺手拾起饭桌上饭叉叉伤对方参与斗殴的单某的左脸部,被告人王某见自己老乡打不过河南人,便跑到厨房里拿来一把菜刀,手持菜刀砍张某背部、右前臂等处,被告人吴某某见王某持菜刀砍人,就与杜某等人一起上前夺下被告人王某手中的菜刀,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持该菜刀砍中江西籍民工艾某、杨飞某的头部,后在新城开发区工地管理人员制止下平息了斗殴。经鉴定,张某、单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艾某、杨飞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二、问题
在审理过程,对于案一,李某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对于案二中唐某、吴某某的行为是构成聚众斗殴罪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唐某、吴某某没有聚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唐某行为只能定故意伤害罪,那么
刑法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另外,
刑法292条第一款规定的加重情形的如何理解与认定,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