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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第一部分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
  (a) 政府视出口实绩对一公司或一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b) 涉及出口奖励的货币保留方案或任何类似做法。
  (c) 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对出口装运货物征收的内部运输和货运费用,条件优于给予国内装运货物的条件。
  (d) 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授权的方案提供在生产出口货物中使用的进口或国产品或服务,条款或条件优于给予为生产供国内消费货物所提供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或服务的条款或条件,如(就产品而言)此类条款或条件优于其出口商在世界市场中商业上可获得的条款或条件。
  解释:“商业上可获得的”意指在国产品和进口品之间进行选择是不受限制的,只取决于商业上的考虑。
  (e) 全部或部分免除、减免或递延工业或商业企业已付或应付的、专门与出口产品有关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用。
  解释:就本部分而言:
  (i)直接税一词指工资税、利润税、利息税、租金税、特许权使用费税、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所得税和对不动产所有权征收的税。
  (ii)进口费用一词指国内税、关税以及征收的、未在本注释中列出的其他财政收费;
  (iii)间接税一词指对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特许税、印花税、转让税、存货税、设备税、边境税以及除直接税和进口费用外的所有税。
  (iv)“前期”间接税指对直接或间接用于制造产品的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税。
  (v)“累积”间接税指在一生产阶段应征税的货物或服务用于下一生产阶段的情况下,在缺乏后续计税机制时征收的多级税。
  (vi)减免(remission)包括税收的退还或者减少。
  (vii)减免或者退税(remission or drawback)包括进口费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或者递延。
  (f) 在计算直接税的征税基础时,与出口产品或出口实绩直接相关的特殊扣除备抵超过给予供国内消费的生产的特殊扣除备抵。
  (g) 对于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分销,间接税的免除或减免超过对于销售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分销所征收的间接税。
  (h) 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超过对用于生产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但是如前阶段累积间接税是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征收的(扣除正常损耗),则即使当同类产品销售供国内消费时前阶段累积间接税不予免除、减免或递延,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也可予免除、减免或递延。本项应依照本附件第二部分中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予以解释。作为替代,本款不适用于增值税系统和边境税调整;增值税的过度退还问题专门由g款调整。
  (i) 对进口费用的减免或退还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进口投入物所收取的进口费用(扣除正常损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口和相应的出口营业发生在不超过2年的合理期限内,则一公司为从本规定中获益,可使用与进口投入物的数量、质量和特点均相同的国内市场投入物作为替代。本项应依照本附件第二部分中的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和本附件第三部分中的关于确定替代退税制度为出口补贴的准则予以解释。
  (j) 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
  (k) 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项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的优势。
  但是,如一成员属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的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的参加方,或如果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规则所禁止的出口补贴。
  (l) 对构成GATT 1994第16条意义上的出口补贴的官方账户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
  关于生产过程中投入物消耗的准则
  一
  1.间接税退还方案可允许免除、减免或递延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同样,退税方案可允许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免或退税。
  2.本协定附件1中的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的(h)款和(i)款中提及“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的措辞。按照(h)款,间接税退还方案如果使前阶段累积间接税的免除、减免或递延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实际征收的此类税,则构成出口补贴。按照(i)款,退税方案如果使进口费用的减免或退税超过对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的投入物所实际征收的同类费用,则构成出口补贴。两款均规定在有关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投入物的调查结果中必须考虑正常损耗。
  二
  1.消耗在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是物理结合的投入物、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燃料和石油以及在获得出口产品的过程中消耗的催化剂。作为按照本规则进行的反补贴税调查的一部分,在审查投入物是否在生产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时,委任当局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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