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退税
(1)如果根据当局的最终调查结果,中央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高于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则超过部分不得向进口商追索。
(2)如果根据调查的结果确定的反补贴税低于已征收的临时税,则差额部分由政府退回给进口商。
(3)如果根据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政府撤销了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命令,则应把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退还给进口商。
24.复审
(1)当局应当随时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得到满意的信息认为没有理由再继续征收反补贴税或附加税,则应当建议中央政府撤销。
(2)第1款中的复审应于开始审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3)第6、7、8、9、10、11、12、13、16、17、18、19、20、22和23条在适用于复审时可以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
附件1
损害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当局在认定损害时,尤其应考虑以下原则:
1.(1)根据第13条,认定损害应根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客观审查:(a)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b)这些进口产品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2)关于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当局尤其应考虑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在印度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
(3)关于补贴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当局应考虑与印度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是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加。
(4)来自一个以上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同时接受反补贴调查时,当局只有在确定以下内容后,方可累积评估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a)对来自每一国家的进口产品确定的补贴金额大于从价金额的1%,且自每一国家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及(b)根据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的影响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5)关于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对于农业,则为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2.(1)必须证明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证明补贴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当局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当局还应审查除补贴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尤其包括未接受补贴的所涉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2)当可获得的数据允许根据以工序、生产者的销售和利润等标准为基础,单独确认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时,则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与该生产相比较进行评估。如不能单独确认该生产,则补贴进口产品的影响应通过审查包含同类产品的最小产品组或产品类别的生产而进行评估,而这些产品(包括同类产品)能供提供必要的信息。
3.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补贴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形变化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且迫近的。在作出有关存在实质损害威胁的裁定时,当局尤其应考虑下列因素:
(i)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
(ii)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表明进口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iii)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补贴出口产品进入印度市场实质增加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场的可获性;
(iv)进口产品是否以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或压低影响的价格进入,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以及
(v)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附件2
参见第11条认定补贴的专向性所应遵循的原则
1.为认定当局是否给予制造或生产某一产品的部分企业以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
(a)授予机关或其实施所根据的立法是否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然而,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确定了获得补贴的资格和补贴金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应当认为此类补贴给予了有限的制造或生产产品的企业,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并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解释:上面所讲的客观的标准和条件指标准和条件是中立的,它不给予某一企业更多的优惠。
(b)尽管因为适用(a)项规定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当局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它因素,例如:(1)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或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计划;(2)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3)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适用本条款时,当局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及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持续时间。
(c)只限于给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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