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d)认定补贴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或补贴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印度的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除非来自单个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印度同类产品数额虽低于总进口量的4%,但合起来出口到印度的同类产品数量却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额的9%。
  17.因价格承诺导致的调查中止或终结
  (1)当局可中止或终结一项调查,只要:
  (a)出口国政府:
  (i)作出取消补贴的承诺;
  (ii)“指定国”承诺在合理的限度内限制补贴的金额,或采取其它合适的措施抵销此种补贴的影响,且当局满意地认为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或
  (b)“指定国”出口商承诺修改价格以致消除了补贴带来的影响,且当局满意地认为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消除。
  如果根据此类承诺的提价没有超过消除补贴金额所需的限度,并且中央政府希望或出口国政府决定,当局应当完成调查并记录调查结果。
  (2)除非当局已经初步认定存在补贴和损害,否则当局不会接受根据第1款作出的提价承诺。
  只有当出口国同意时,出口商作出的承诺才能被接受。
  (3)如当局认为上述承诺是不可行的或不能接受的,当局也可以不接受出口国或出口商的承诺。
  (4)对于接受承诺和中止或终结调查,当局应通知中央政府,还应为此发布公告,公告尤其应包括价格承诺的非保密部分。
  (5)当局一旦接受了承诺,中央政府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不应根据本规则第9条第2款征收反补贴税。
  (6)当局根据第1款接受承诺后,它可要求承诺的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随时提供完成承诺的相关信息以及证实相关数据。
  如有违反承诺,当局就应就此违反通知中央政府并完成剩下的调查。
  (7)当局应依职权主动或者应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随时复审早期作出的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
  18.信息披露
  当局应当在作出最终调查结果前,将其作出决定所根据的重要事实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并允许利害关系方为他们的利益进行辩护。
  19.最终调查结果
  (1)当局应当在发起调查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被调查产品是否是补贴产品的裁定,并将其最终调查结果呈交中央政府。调查结果应包括:
  (a)(i)被调查产品被给予补贴的性质和补贴的金额;
  (ii)从“指定国”进口的情况下,出口到印度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印度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印度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和补贴进口产品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iii)是否需要追溯地征税,若需要,则说明追溯征税的原因及征税开始的日期。
  (b)对反补贴的税额提出建议,当需要时,使税额足够消除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损害。
  在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以将上述一年期限延长6个月。
  如当局根据第17条接受了价格承诺并中止了调查,后又由于价格承诺之违反而重新发起调查,则计算一年时限时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2)如果最终调查结果是肯定的,则它应包括事实、法律及得出结论的原因,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i)供应商名称,如不可行,涉及到的供应国的名称;
  (ii)为海关目的而作的产品描述;
  (iii)确定的补贴金额和确定补贴存在的依据;
  (iv)认定损害所考虑的事项;和
  (v)导致认定的主要原因。
  (3)当局应当将其最终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20.征税:
  (1)在当局根据第19条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之日起3个月内,中央政府应当在官方公报上发出通知,对进入印度的补贴商品征收反补贴税,但征税幅度以不超过根据第19条确定的补贴幅度为准。
  如果是对来自“指定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则征税幅度不应超过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数额。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国内产业是根据第2条b项确定的产业,只有在已经给出口商一个机会停止对相关区域以补贴价出口,或者给他们一个根据第17条作出承诺的机会,但他们并没有迅速作出承诺时,才可对他们征收反补贴税。在这种情况下,反补贴税并不是仅仅向特定的生产商向该地区出口的产品征收。
  (3)如果当局的最终调查结果否定了发起调查时所依据的证据,如果已经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中央政府根据第19条应当在当局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之日起45天内撤销已征收的临时反补贴税,
  21.在非歧视基础上征税
  根据第15条或第20条征收的任何反补贴都应遵循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发现的补贴来源地的所有该产品的进口,但根据第17条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地产品除外。
  22.开始征税的日期
  (1)根据第15条或第20条征收的反补贴税应当于在官方公报上通知之日起生效。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
  (a)如果征收了临时反补贴税,并且当局的调查结果表明存在损害,或当局的调查结果表明存在损害威胁并且对补贴的进口作出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表明,如不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就会造成损害,则反补贴税开征日期为开征临时反补贴税的日期。
  (b)在本规则第9条第4款所指情况下,反补贴税可以追溯地征收,最多可追溯至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前90天。
  如果是对第17条第6款所指的承诺的违反,则对违反承诺之前用于家用消费的产品不得追溯地征收反补贴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