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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ii)失业率,必须至少相当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110%;以上均按三年期测算,但是该测算可以是综合的并可包括其他因素。
  (3)(c)项(iii)分项中“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补贴援助”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或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要求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只要此种援助是:
  (i)一次性的临时措施;和
  (ii)限于适应所需费用的20%;和
  (iii)不包括替代和实施受援投资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全部由公司负担;和
  (iv)与公司计划减少废弃物和污染有直接联系且成比例,不包括任何可实现的对制造成本的节省;和
  (v)能够采用新设备和/或生产工艺的公司均可获得。
  (4)当局在认定第1款(c)项中所规定的这类补贴时,尤其应当考虑本规则附件2中所规定的原则。
  12.可诉补贴金额的计算
  (1)就本规则而言,可诉补贴金额的计算应当根据补贴调查期间授予补贴接收者的利益计算。
  (2)在决定补贴授予接受者的利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政府提供股本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投资决定可被视为与该成员领土内私营投资者的通常投资做法(包括提供风险资金)不一致。
  (b)政府提供贷款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接受贷款的公司支付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同于公司支付可实际从市场上获得的可比商业贷款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为金额之差。
  (c)政府提供贷款担保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获得担保的公司为政府担保的贷款支付的金额不同于公司为无政府担保的可比商业贷款支付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为两金额之差,但需根据任何酬金上的差别进行调整。
  (d)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所得低于适当的报酬,或购买所付高于适当的报酬。报酬是否适当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占优势地位的市场情况相比较后确定(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
  (3)可诉补贴金额应根据进口到印度的受补贴产品的每一(计量)单位作出决定,在确定补贴金额时,下列因素要从总的补贴量中扣除:
  (a)任何申请费,或者为了具有获得补贴的资格或者获得补贴而花费的必要费用;
  (b)专门为抵消补贴而向印度出口的商品征收的国内税、关税或者其他费用,但是,利害关系方在提出扣除请求时,必须证明自己的请求是正当的。
  (4)如果补贴不是根据制造、生产、出口或者运输的数量授予的,在适当的时候,可诉补贴的金额可以根据所涉产品在补贴调查期间的生产、销售或者出口水平确定。
  (5)当补贴与获得或者将来获得固定资产相联系时,可诉补贴的金额应当通过在所涉产业的上述资产的正常折旧期限内进行补贴分摊的方式计算。并且,如此计算的、可归因于调查期间的补贴,包括那些源于调查期间之前获得的固定资产的补贴,应当根据第4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当资产没有贬值时,补贴被视为无息贷款并根据上述第2款b项处理。
  (6)当补贴与获得固定资产没有联系时,在调查期间获得利益的数量应当原则上归因于调查期间,并根据第4款的规定进行分配,除非特别情形证明它归因于不同期间。
  (7)在反补贴税调查期间计算补贴金额的委任当局应当考虑本规则附件IV中规定的指南。
  13.损害的认定
  (1)如果从“指定国”进口的货物,当局还应当提供显示此产品对印度产业产生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印度的幼稚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的调查结果。
  (2)除根据第3款作出损害调查结果外,当局在认定损害、损害威胁、对幼稚产业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和进口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尤其考虑本规则附件1中所列原则。
  (3)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未受损害,当局也可以得出损害存在的调查结果,如果:
  (i)进口的补贴产品集中投入到一个独立的市场;和
  (ii)补贴产品给这个独立市场上所有或几乎所有的生产商都带来损害。
  14.初步认定
  (1)当局应当迅速完成调查,并在合适的时候,记录补贴的存在与性质,如果是从一个“指定国”进口的产品,初步调查结果中还需记录一个关于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此项调查应包括作出补贴存在与损害的初步认定的详细信息,并要说明其接受或拒绝一项争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调查结果还应包括:
  (i)供应商的名称,如不可行时,相关的供应国;
  (ii)为海关目的而作出的产品描述;
  (iii)确定的补贴额和决定存在补贴的根据;
  (iv)认定损害的几点考虑;和
  (v)导致认定的主要原因。
  (2)当局应就其初步裁定予以公告。
  15.征收临时关税
  根据本规则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当局的初步裁定,征收临时关税。
  但在当局公告其发起调查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不得征收临时关税。
  并且,临时关税的征收不应超过4个月。
  16.调查终结
  (1)当局应当发布公告结束调查,如果:
  (a)它收到申请发起调查的受到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的书面撤诉要求;
  (b)在调查过程中,它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或如有需要时,存在损害,以致没有理由再继续调查;
  (c)它认定补贴金额低于从价金额的1%,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认定补贴金额低于从价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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