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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5)当局在发起调查前应通知出口国政府。
  7.调查应遵循的原则:
  (1)当局应当在作出发起调查补贴、补贴程度及补贴影响的决定前,发布公告公布它的决定,这一通知尤其应包括下列项目的足够信息:
  (i)出口国国名及产品名称;
  (ii)发起调查的日期;
  (iii)对接受调查的补贴实践的说明;
  (iv)指控的损害所依据的指标综述;
  (v)利益各方递交请求的地址;
  (vi)利益各方有权申诉的时限。
  (2)当局应当向补贴产品的出口商,出口国政府及其它利害关系方递交一份公告通知的副本。
  (3)当局还应当把第6条第1款所指的申请书的副本递交给:
  (i)已知的出口商或当出口商众多时,给相关行业协会;和
  (ii)出口国政府。
  若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书面请求给与一份申请书副本,当局也应当提供。
  (4)当局应当向出口商、国外生产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发出一个请求提供信息的通知,以上各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供该信息,当局认为有充分理由时可以延长该时限。
  解释:为本款的目的,要求提供信息的通知及其它文件在当局寄出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达,或在发给出口国适当的外交代表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5)当局亦应当为受调查产品的用户,和当产品广泛零售时,消费者协会的代表们提供机会,让他们提供与补贴、可能的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调查有关的信息。
  (6)当局应当允许利害关系方或他的代表口头说明与调查有关的信息,但只有当这些信息随后制作成书面文件后,当局才会予以考虑。
  (7)当局应当将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出示给参与调查的其它利害关系方。
  (8)如果利害关系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提供必须的信息或使这一信息不可获得,以致严重阻碍调查,当局在认为合适时,可以在已获得的事实的基础上记录其调查结果并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
  8.秘密信息
  (1)尽管有第7条第1、2、3、7款和第14条2款和第17条4款和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第6条第1款提供的申请书或其它提交给当局的信息,如果是在秘密基础上提供的,如当局一经认定属于秘密,则这些信息应该按秘密对待,非经提供方特别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2)当局可以要求秘密信息的提供方提供非秘密的内容概要,这些概要应足够详细,以便能够合理了解以秘密形式提交的信息的实质内容。如果提供方认为秘密信息无法概括,则该方需要提交给当局一项声明,说明无法概括的原因。
  (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局认为保密的要求不能成立或信息提供方既不肯公开信息,又不肯授权披露信息概要或总结,则当局可以对这一信息不予考虑。
  9.信息的准确性——除了第7条第8款的情况,当局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使调查结果所依据的有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准确度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10.在其他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国家中进行的调查:
  (1)为了查对所提供的信息或为获得更详细的信息,当局可以在别国领土内进行调查,只要当局已事先通知该国,且该国并不反对该调查。
  (2)如一公司同意并已通知该公司所在国且该国不反对,则当局可在该公司所在地点进行调查且可审查该公司的记录。
  11.补贴的性质:
  (1)当局在认定补贴时,应查明正在调查的补贴是否:
  (a)与出口实绩有关,包括附件III所述的出口实绩;或
  (b)被授予从事生产、制造或出口产品的一部分企业,除非这种补贴是为了:
  (i)在从事生产、制造或出口时,企业或代表企业进行的研究活动;或
  (ii)对出口国领域内落后地区提供的授助;或
  (iii)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为上述(a)项和(b)项的目的,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中达成的《农业协定》中所提到的补贴不应予以考虑。
  解释:
  (1)(c)项(i)分项中的“研究活动”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只要援助涵盖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且此种援助仅限于:
  (i)人事成本(研究活动中专门雇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
  (ii)专门和永久(在商业基础上处理时除外)用于研究活动的仪器、设备、土地和建筑物的成本;
  (iii)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包括外购研究成果、技术知识、专利等费用;
  (i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额外间接成本;
  (v)因研究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其他日常费用(如材料、供应品和同类物品的费用)。
  (2)(c)项(ii)分项中“对落后地区提供的补贴援助”是指按地区发展总体框架对一出口国领土内落后地区的援助,且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内属非专向性,但是,
  (a)每一落后地区必须是一个明确界定的毗连地理区域,具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
  (b)该地区依据中性和客观的标准被视为落后地区,表明该地区的困难不是因临时情况产生的;此类标准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
  (c)标准应包括对经济发展的测算,此种测算应依据下列至少一个因素:
  (i)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二者取其一,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均不得高于有关地区平均水平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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