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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欧福永 杨陶 译)


Customs Tariff (Identificati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on Subsidized Articles and for Determination of Injury) Rules, 1995


欧福永


【关键词】印度 海关关税法  补贴  反补贴
【全文】
  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规则*
 经Cus Ntf No. 24/2006 (Nt) Date 01/03/2006修正
  欧福永 杨陶**  译
  G.S.R.No.2-(E)为行使1975年(1975年第51号)海关关税法第9条第7款和第9B条第2款赋予的权力,并取代1985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关税和附加关税及损害的确定)规则,但在废止前发生的事项仍适用该规则,中央政府特制定下列规则:
  1.简称与生效
  (1)本规则可称为2006年海关关税(对补贴产品的识别、评估及征收反补贴税和损害的确定)修正规则;
  (2)本规则于政府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2.定义——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法令”指1975年海关关税法(1975年第51号)
  (b)“国内产业”指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国内生产商,或指那些合起来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较大部分的生产商,但是如生产者与被指控的补贴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补贴产品的进口商,则此类生产者并不属于“国内产业”的一部分。
  如果在第13条第3款所指的特殊情况下,与补贴产品相关的国内产业应当被认为由二个或多个竞争市场组成,并且上述各个市场内的生产商被认为是独立的,只要:
  (i)市场内的生产商将市场的全部产品或几乎全部产品投入此市场;和
  (ii)市场上的多数需求不是由本区域外的生产商满足的;
  (c)“有利害关系方”包括:
  (i)补贴产品的出品商、国外生产者或进口商;或多数成员是由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进口商组成的同业公会;和
  (ii)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多数成员由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组成的同业公会。
  (d)“临时关税”指根据法令第9A条第2款征收的反补贴税。
  (e)“指定国”是指与印度政府订有协定,印度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与地区。
  (f)本规则使用的、没有定义的所有词或表达,与法令所赋予的意思相同。
  3.委任当局
  (1)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中央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官职在政府两院大臣以上的官员或中央政府认为合适的其它人选作为当局以执行本规则。
  (2)中央政府应为此当局配备合适的其它人员及所需设施。
  4.当局的职责
  根据本规则,当局有以下职责:
  (a)调查被指控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及补贴幅度与造成的结果。
  (b)识别应征收反补贴税的商品。
  (c)将其临时或者最终的调查结果呈交中央政府:
  (i)受调查产品的补贴性质和金额;
  (ii)从“指定国”进口的产品对印度工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幼稚产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阻碍。
  (d)对反补贴税提出建议,使反补贴税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上以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及建议征税开始的日期;和
  (e)复审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5.对原产国的决定
  在产品不自原产国直接进口而自一中间国向进口成员出口的情况下,本协定的规定应完全适用,就本协定而言,此类交易应被视为发生在原产国与进口成员之间。
  6.发起调查
  (1)除非属于第4款规定的情况,当局只有在接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时才发起调查以确定补贴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补贴幅度及其影响。
  (2)根据第1款递交的申请应当按有关当局规定的格式书写,申请书应有以下的证据支持:
  (a)补贴,如有可能,补贴的金额;
  (b)损害,如需要时;及
  (c)如需要时,补贴与指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当局不应对根据第1款递交的申请发起调查,除非:
  (a)主管机关根据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对申请表示的支持或反对程度的审查,确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不得发起调查,以及
  (b)它仔细查阅申请书中所附证据的准确性与充足性,认为证据足够证明:
  (i)存在补贴;
  (ii)存在损害,如需要时;和
  (iii)如需要时,被指控的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使发起调查具有合理性。
  解释: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申请应被认为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这就需要明示申请支持或明示反对(如果情况可能时)发起补贴调查的国内生产商合起来的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
  (4)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当局应当主动发起调查,如果它认为根据1962(1962年第51号)海关法任命的海关收税员提供或者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第3款(b)项所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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