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感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国家的义务少而又少,对于国家的权利却与其他省级行政区域有过之而无不及。从博丹的理论看来,明确阐述的七大主权权力表现,完全都是中央对于权力的垄断性规定。在博丹的主权理论面前,中国的“一国两制”放权于地方的体制安排面临着巨大的尴尬与强有力的质问。
“面子工程”的嘲讽不是没有丝毫道理的,如果说香港澳门的回归满足了中国人的“民族自豪感”,“民族自信心”,“洗刷了百年耻辱”,那么在此之外似乎再难找到“精神满足”之外的实质的满足。我们以如此大的代价收回香港、澳门的主权,仅仅是为了一种“民族统一”“国家完整”的“大中国”情结吗?
⑶主权在哪里?——主权本身的流变性
博丹的理论是精辟的,然而,16世纪产生的理论不得不使我们怀疑其对于现实的适用性。香港、澳门是必须收回的,不仅因为“统一情结”,“国格威严”,还因为其重要的经济战略地位和价值。或许我们对于博丹的经典主权特征在实践中作出了大量的克减,然而这种看似“变节”的方法,可能恰恰反映出主权特征本身的流变性特征。
主权的特征历经400年的发展,而今的国际全球化情势本身就对主权理论现实的挑战。一个要开放,一个要自持,两者的张力之间,必然出现的是妥协的产物。主权特征也势必在此种背景下产生流变。全球化趋势下,“国家权力开始分层化和中空化,国家在权力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中央政府向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分权,地方的自主权大大增加。” 地方权力的加强是全球化趋势下的必然,更何况,香港、澳门的殖民回归特性。
主权的特征在现代已经具有了新的特征。我以为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内在的经济控制力与外在的政治控制力。港、澳在经济上以大陆为腹地的事实已经无可厚非,中央政府对其的经济控制力是强有力的。政治控制力上,除了国防、外交等绝对由国家享有并以主权国家人格在国际上活动的权力以外,其他的权力都是由中央与地方不同程度分享。制定法律的权力已如《变迁》所言,成为一种“权力分散” 的代表。税收、铸币、终审的权力都可能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为央地分享。
因此,继续以博丹的主权特征讨论现在的问题,恐怕犯了“以古非今”的错误。主权本身特点就具有流变性。对于特别行政区主权体现的讨论,更多的是探寻权力分享的“度”之所在。
4、“百无一用是主权”?——在政治与法律之间
⑴“真变”、“假变”与“以变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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