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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应变——读狄骥《公法的变迁》

  2、“金蝉脱壳”?——用主权包裹的宪政概念
  ⑴“主权”概念对外化
  主权概念的演变,其自身经历了从对内主权到对外主权的扩张。主权之父博丹提出了主权在国家内部的表现形式,而公法之父格老秀斯则提出了国家间的主权形态,亦即主权的对外形态。读毕《变迁》,思忖其描绘的昔日以“主权”为起点的公法体系的变化,突然发现,本质上就是一个宪政体系的变化和形成过程。如果认为主权的概念在现代的核心是“公共服务”的话,那么现代的宪政体系就是围绕着“公共服务”概念铺呈开来。在此意义上的主权概念,其原有的对内主权内涵因其可以完全由宪政概念取代,而逐渐陷于萎缩。未来的“主权”概念仅指对外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公共服务概念则在国家内部宪政体系中充当核心,引领一个体系的走向。
  ⑵公共服务演绎出的体系:宪政
  围绕“公共服务”概念发生的各种变化,涉及理论基点、制定法、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国家责任责任,甚至私法都已经不再建立于个人权利或私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而是代之以一种每个人都承担的社会功能的观念。而这些领域组成的体系,正是协调公民与国家,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政体系。公共服务作为整个宪政体系目的性功能的全新定义,诠释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表现在《变迁》一书中法院对于制定法的挑战,司法权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中。同时还体现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张和国家责任的确立上。
  3、“以古非今”?:主权特征的流变性?——以央地关系为视角
  ⑴传统主权观念中主权的特征
  本疑问产生于老师的课堂发问。根据博丹的理论,主权的特征体现在制定法律、宣战媾和、罢免、终审、宣誓效忠、铸币、设定直接间接税方面,是为主权的根本表现。此种阐述也铸就了博丹的理论地位。照此标准,现在我国宣称拥有主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似乎显得有些牵强,因为我国现行的制度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甚至包括博丹理论中的司法终审权、设定直接间接税的权力。因此,不得不进行反思:我们是否真的对香港、澳门以及未来设计中拥有更加高度自治权的台湾享有主权?我们所谓的在政治外交上的巨大成就,“一国两制”的开创性成就是否在根本上面临主权理论的嘲讽?
  ⑵经验性观察:现今的主权特征——理论面前的巨大“尴尬”?
  如今的香港、澳门是作为一级国家行政区划,即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列为地方行政区域。97香港回归前前后后,我国陆续提出围绕“一国两制”的相关理论,以论证我国对于特别行政区的主权和特区的自治权之间的关系。现行体制下,排除各种理论性的描述,单从经验性的观察,我国对于香港、澳门的主权主要表现为:首先,对外的名称为“中国香港”。其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 但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仍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这一点是其他地方区域不可讫及的。第三,中央政府对香港享有国防外交权。第四,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相信大家对于当年驻港部队进驻香港的系列宣传记忆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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