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一条例” 与公安行政执法
曾五一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
《条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
《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
《复议法》)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如何更好地执行这三部法律,笔者认为
《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复议法》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
立法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但是
《处罚法》、
《复议法》是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一般规定,实施在后,是新的规定;
《条例》中有关治安处罚、申诉规定属于特别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规定,实施在前,是旧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根据《
立法法》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就
《处罚法》、
《复议法》、
《条例》不一致之处如何适用的问题作出裁决,原因可能在于
《条例》正在修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