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应提高对“加大打击力度”的认识。在现阶段,违法犯法活动狂獗,社会治安状况不太稳定,作为一个人民警察,应有嫉恶如仇的品格,作为公安机关,应以打击违法犯罪为天职。受利益驱动,放纵违法犯罪,会使本已受到怀疑的人民警察形象更加丑化。对违法犯罪活动若仍不增大打击力度,便不足以儆戒违法犯罪,保护人民;便不足以平民愤,安民心;便不足以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会使公安机关严重脱离群众。
2、加大打击力度,仍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打击力度并不是不根据事实和法律,实行独裁的“格杀勿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间,都是我们办案的基本原则,我们仍应以一贯之。对任何案件的处理,我们仍应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在此基础上,在法律规定处罚范围内,根据情节,从重处罚。增大打击力度,仍是依法处罚。
3、加大打击力度,仍要坚持“宽严相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违法犯罪的一贯政策。这一政策,对违法犯罪分子既有威慑作用,又有感召作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时候,我们仍应义无反顾地实行这一政策。我们既要纠正以往对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宽大无边的错误,又要防止不分轻重不区别对待,一律从重的偏差。
4、从当前具体的司法实践角度上讲,加大打击力度并不应该是“来了就不能出去”。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不应该是一律不办理取得候审。因为取得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总有其存在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问题是公安机关应正确采用之,防止“保而不审”;对待立案标准,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用“纯数学”观点来理解,既达到立案数额标准的犯罪案件,还应考虑情节,数额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构成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以上这些问题,涉及到我们加大力度是否依法,是否“稳、准、狠”。(我建议:不懂的同志,应认真地学习和理会,以便掌握;已学过的同志,也应重新学习,以便“温故而知新”)
五、“夏为民现象”与警察形象
原溪口派出所所长夏为民案发后,有一次我坐班车下乡,一群众谈到夏为民的事(是客观的),还谈到我局其他干警的事(我未予核实,不知是否客观真实),最后他竟愤愤地说“现在公安局已是头顶生疮,脚下流脓了”,我听了,好像受了极大的侮辱,心里极不好受,真想对之大声呵斥“你在造谣,你是反革命!”但理智制止了我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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