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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

论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


陈洪兵


【摘要】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益应该是住宅的平稳或者安宁。共居者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存在上、下位关系,只有得到全体共居者的承诺,才阻却违法性。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在家的情况下允许与其通奸者进入的,不构成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与盗窃、抢劫等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处理。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益   认定
【全文】
  英国有句古诗,“我的破草房,风可进,雨可进,但是国王不可进。”住宅是私人的城堡。住宅是整日劳累的人们栖息的港湾。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宪法的该条,对私人空间的刑法保护,由刑法245条加以规定。 该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非法搜查罪,另一个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予以规定的一个传统罪名。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日德等国均有专著面世。 相比之下,国内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研究还很不深入。笔者拟在本文中谈谈自己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些思考,权作抛砖引玉。
  一、本罪的法益
  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对法益认识的不同,在对构成要件内容的解释上,往往结论相左。本罪的法益是什么?笔者拟在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
  德国关于本罪的法益有所谓的一元说和相对化说。一元说中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社会利益。住宅平稳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住宅平稳或安宁。占有说认为,本罪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住宅权。相对化说认为,关于本罪的法益必须根据刑法所规定的对象的多样性分别探讨,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确定本罪的构成要件。等等。日本也有各种类似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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