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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与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国际调节

  2. 针对市场的盲目性和市场调节滞后、被动性,国际调节采取指导调控的方式,如发布全球经济统计数据,提供信息,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提出各种发展建议,制定有关政策,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各主体的经济行为。 
  3. 针对市场的唯利性,在运用前面引导方式不能完全奏效时,有关国际组织还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资本直接投入到某个领域或地区,以消除或减缓市场资源在配置上的片面性。 
  三、入世对中国国家调节和经济立法的影响 
  以WTO 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对我国的国家调节和经济立法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许多传统思想观念必须发生重大转变,这对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 
  (一) 关于“中体西用”观念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所奉行的“洋为中用”仍属于“中体西用”的思想体系。即使至20 世纪70 年代末,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开辟经济特区和开放沿海城市,举办“三资”企业等,也主要是为了学习和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在承认西方发达国家生产力先进的同时,却认为其生产关系落后,上层建筑腐朽、反动。中国社会主义的各种制度这个“体”决不能变。中国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和立法都鲜明体现着上述思想。但是,我们向国际社会学习,最重要的是学习其根本性的一些长处,而不能只重视皮毛。 
  (二) 关于国家经济主权的观念 
  国际调节主要是对各国国家调节制度之再调节,WTO 就是对各成员国政府在经济管理权方面的规制,这实际上就是体现了对各国经济主权的某种限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所当然的高度重视对本国主权的维护,要警惕和抵制国际霸权主义的干涉和侵犯。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全球化是个渐进的过程,各国必须同国际社会合作,遵守国际规则,接受国际调节,并对主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三) 关于保护民族产业的观念 
  过去人们对民族产业的范围界定十分狭窄,仅指由本国国民所有和控制的产业。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由中方参股的外国子公司,既然在法律上属于中国企业,他们也应当属于中国民族产业的组成部分。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本国“国民所有和控股”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太多。保护民族产业的传统手段必须改变,不能主要依靠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为WTO 所限制的措施,而只能在WTO 和国际惯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WTO 协定的各种例外、豁免、过渡期安排、发展中国家待遇,以及通过采用新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等,实现对民族产业的适度保护。观念问题直接涉及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乃至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国加入WTO 后,从立法原则上说,原来十分强调的立法原则如独立自主原则等,其内涵应作适当调整。而WTO 所确立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性规定,在立法时必须要加以贯彻,许多具体法律制度也需要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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