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国际调节
漆多俊
【全文】
随着国际市场的逐步发展,在传统的市场自身调节和国家调节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的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分为社会经济内部(自身固有) 的调节与外部调节两类,内部调节机制是指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自发作用,即市场调节;外部调节机制是指诸如政治、社会等各种力量和因素对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自觉施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20 世纪以后发生和逐步发达的国家调节。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基本上不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调节机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场调节。
19 世纪末出现生产社会化并形成垄断以后,市场机制由于自身固有的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调节经济,国家调节应运而生。这就是调节机制的二元化。近代以来,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跨国境的商品交换和其他经济交往逐渐发达起来。20 世纪终于出现规模空前的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国际市场最终形成并在继续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产生了对经济调节方面新的需求。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的基本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市场机制本身所存在的弊端如市场竞争障碍、市场投资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后性等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仍然受到各国的国家调节,各国调节的措施和力度有很大差异,而且甚至相互冲突,极大地妨碍了国际市场上市场机制的统一调节作用,从而直接阻碍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国际市场迫切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借以协调统一规制各国的国家调节,并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不足。这种调节机制即为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这样一来,国际市场的调节机制便呈现“三元化”的趋势。所谓国际调节(或称国际性调节) ,是指国际市场(国际社会经济) 的一种调节机制或调节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签订国际条约、或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一、国际调节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调节的主体是国际性的。从主体构成成分说,主要是由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构成,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等形式。从成员的组合方式来说,有些仅仅由各成员国协商或通过签订(加入) 有关条约、公约,协调各国对所涉及的国际市场的管理活动,达到共同调节国际市场的目的———这类主体可姑且称之为“纯契约型”调节主体;有些则除缔结共同协定之外,还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这些机构负责实施协定,执行一定的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组织型”调节主体。在以上的组织机构中,有些只是临时性或松散型的,他们主要起一种联络、协调作用———此可称为“契约型组织”;有些则是常设的较为稳定的甚至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能够依照有关国际法律规范独立行使职权,执行国际调节任务———此可称为“法人型组织”。从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国际调节机制形成演变史看,国际调节主体的形态,基本上是由双边、多边发展为区域性和全球性,由“纯契约型”、“契约型组织”发展为“法人型组织”。但直至20 世纪中期,这些国际组织多为较松散、职能有限的机构(即“契约型组织”) ,例如由GATT演化而诞生的WTO ,就是这种“法人型”国际调节主体的典型代表。WTO 作为国际调节主体,同以往调节主体比较,其地位和职权显著增强。20 世纪后半叶也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组织,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调节主体。它们不但对本区域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该区域外乃至全球经济发挥着重要影响。欧盟是其中典型例子。目前国际调节主体主要是由各独立国家为单位组成的各种形态的国家联合体,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间社会) 的国际社会组织,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对国际经济起着重要调节作用。国际调节的客体主要是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