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系统的结构功能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已经有许多,包括世界著名的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小马里恩·利维(Marion Levy, Jr),以及前述的两位大师——帕森斯、伊斯顿等,都在这些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尽管他们主要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但其中的许多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于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学领域,同样非常有参考价值。
结构功能分析的基本范畴包括结构、功能等。其中,结构是指系统内履行特定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组合和排列(arrangements),体现的是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功能是系统的结构产生的特定影响。任何结构都会产生一定的功能,一个既定的结构既可以实现多种不同的功能,同时,多种结构也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实现单一的功能。从作用方向以及与预期目标的一致性来看,结构和功能可以有正负之分。凡有助于系统的稳定,或者与预期目标一致的结构和功能,就是正结构(eustructure)和正功能(eufunction),反之则相反。这对于经济法系统的研究是很重要的。事实上,无论是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无疑都要尽量增加经济法系统的正功能,同时减少其负功能,从而促进整个市场系统或经济系统的良性运行,既而促进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对于结构功能分析的方法在经济法上的运用,在后面还要做具体的探讨。
以上主要选择了在经济法研究中可以采用的四种主要的系统分析方法,这几种方法对于认识和研究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很有意义。为此,下面着重探讨上述四种系统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问题。
三、系统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
上面简略地提出了在经济法研究中可供选用的几种系统分析方法,它们是: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这些方法可以在经济法系统的研究中进行具体、广泛的适用。现做具体探讨如下:
(一) 整体分析方法在经济法上的运用
1、运用整体分析方法的可行性
系统的整体性特征确立了整体分析方法的重要地位。如前所述,在方法论上一直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其中,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个人主义将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制度整体是更重要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强调:(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这是典型的系统分析思想);(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着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行为受整个社会的宏观法则影响[13]。
尽管上述整体主义思想受到了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等著名的主张个人主义的思想家的批评[14],但仍然有相当多的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和捍卫整体主义。从系统分析的角度说,整体主义的一些主张是不无道理的,它与整体分析方法存在着内在的、密切的关联。因此,在探讨整体分析方法时,同时也需要包含对整体主义的一些探讨。
事实上,许多经济法学家往往是不自觉地站在整体主义立场上观察和分析问题。这与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是有关的。经济法学者或其他领域的法学家经常谈到经济法上的公共性、国家干预、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立场、公共物品理论、宏观调控,等等,这些都与对经济、社会、国家、民众的整体利益、秩序等整体上的考虑有关。而对于为什么需要和有可能运用整体主义的方法来思考问题,则研究的不多。
在许多学者看来,经济法是作为解决传统私法调整的失灵而存在的。而传统私法调整的失灵,则主要是导因于“市场失灵”或“无形之手”的失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障碍、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突出,而市场机制在这些领域的调节却屡屡失灵,传统私法的调整也成强弩之末。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市场失灵确实又需要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来解决,而传统的部门法的形成,并非以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为前提,因而只能由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即经济法来弥补传统部门法调整的不足——这已成为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性解释。从这种解释来看,市场失灵是产生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需要,从而产生经济法调整需要的重要前提。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整体性、公共性的需要。尽管一些主张个人主义的学者认为,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的介入,并不必然导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制度的实施,因为可能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但是,各国一直都在程度不同地采取着这样调控和规制手段,这至少说明政府的力量总是不容忽视的。
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规制,从公共物品理论来看,它们都属于公共物品,都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是不能经由市场、不能靠私人主体来提供的;同时,它们又都是渴望解决市场失灵的主体所需要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的调整已经具有了一种公共物品的性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公共性或整体利益。尽管其调整未必总有效,就像所有公共物品的提供未必总有效一样,但是,由于私人和市场不可克服的一些弱点,决定了它只能在客观上由政府来提供。这也是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进行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原因。
既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此,对于整个经济法系统,人们也自然可以从整体主义的立场去进行观察和分析。此外,上述的各类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不仅是公共物品问题,同时,也是外部性问题。对于各种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都需要研究其外部效应,为此也必须有一个整体主义的视角,即需要从国家和社会对于个人的重要作用方面切入。另外,本文对于外部性问题的认识强调把通常对整体主义的理解再进一步扩大化,即在经济法系统中,要把各类主体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这样的“整体”意义已经超出了前述整体主义方法的理解,它强调要把国家和市场主体、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承担者分别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这是传统的理解),同时,也要把市场主体中的在经济上和信息上的垄断者和非垄断者、企业与消费者等分别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然后再研究整体的组织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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