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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设计在日本

3 1910年5月24日,长野县某厂保安听到有职工制造炸弹破坏稳定的消息立即报告警察署,并通过长野地方法院检察厅拘留了嫌疑人。经过审讯,嫌疑人供认有暗杀明治天皇的计划,于是大审院检察厅扩大侦查范围,确定被告26人,经过秘密审理,尽管证据不足、大多数被告只有批判性言论而已,只有仍在1911年1月18日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近期内执行,12人以特赦改判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分别为8年和11年)。担任大审院检察官的著名法律人平沼麒一郎后来在回忆录中认为对参加谋议的三个嫌疑人的定罪是可以质疑的。许多人甚至认为这是一起冤假错案或者“原心定罪”。参阅多田辰也“大逆事件――通过司法的思想统制” 《法学教室》第121号(1991年)32-33页。
4 小林直树《阅读宪法》(小开本丛书,东京:岩波书店,1966年)187页。
5 宫泽俊义“日本国宪法诞生的法理”,见作者论文集《宪法的原理》(东京:岩波书店,1967年)375页。
6 据田中英夫《宪法制定过程备忘录》(东京:有斐阁,1979年)3页。
7 同上,4-5页。
8 据户松秀典《司法审查制》(东京:劲草书房,1989年)23页。
9 田中英夫·前引书9-14页。
10 关于佐佐木教授提倡设置宪法法院的学说内容以及佐佐木宪法草案的来龙去脉,佐藤幸治《现代国家与司法权》(东京:有斐阁,1988年)227页、231-232页进行了精当的概括和分析。
11 详见奥平康弘《宪法审判的可能性》(东京:岩波书店,1995年)100页以下。
12 同上,101-102页转引。
13 同上,103-104页。
14 参阅田中英夫·前引书39页以下。
15 同上,22页。根据上述史实,有学者把日本国宪法的成立过程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1945年8月-46年1月,由日本独自进行制宪的准备;后期是1946年2月-10月,以制定麦卡瑟草案为转折点,美国占领军当局的意图起主导作用。见大石真《宪法史与宪法解释》(东京:信山社,2000年)103页。  
  
16 摘自奥平康弘·前引书107页。
17 同上,108页。
18 详见田中英夫·前引书159-163页。
19 这一理解不仅是法学界的通说,也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所确认。在1950年作出的关于违反粮食管理法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法官在使用法律和法令审理具体诉讼案件之际对该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是宪法赋予所有法官的职责和职权。见“最大判昭25年2月1日”刑事案件判例集第4卷2号73页。上述立场的宪法根据是第98条,即“本宪法是国家最高规范,违反宪法条文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均不具有效力”。由此可以推论各级法院的法官均享有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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