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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不同制度设计在日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宪法41条仍然规定“国会为国权的最高机关”,与完全的三权分立体制有所区别。曾在美军总司令部担任法制司法科长的欧普勒(Alfred C. Oppler)博士后来指出,或许正是因为第41条把国会置于法院之上,所以最高法院对违宪法令的审查一直倾向于采取自制的消极态度 23。这就导致司法消极主义的蔓延、违宪审查案件的处理长期延宕等问题。迄今为止,日本法院对成文规范作出违宪判决的实例只有6件、涉及5种类型的法理抵触 24。
  
  五 结论:向欧陆模式回归
  
  出任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大约有十年之久的著名法学家伊藤正己,在1993年刊行的个人回忆录中分析了造成司法消极主义的各种原因,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最好是放弃美式司法审查制,采取欧洲大陆的宪法法院模式 25。
  
  这个看法在宪法学界以及公众传媒中激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对于在以东洋法律文化为背景的社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究竟是美国模式合宜还是欧陆模式合宜、究竟是制度本身导致司法消极主义还是制度之外的因素影响更大等问题,依然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反对引进宪法法院的意见所持的主要理由是与现行宪法的精神不吻合、很可能导致审判活动的政治化以及政治活动的审判化。
  
  在主张设置宪法法院的人们当中,围绕如何划定职能范围等问题,也还存在一些分歧。有些学者建议全面参考德国模式,赋予宪法法院以进行抽象审查、具体审查以及处理宪法异议的各项权力。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宪法法院应该只限于进行具体的规范统制,如果违宪判决具有普遍性效力就会引起司法权侵入立法权领域的问题 26。
  
  另一方面,主张维持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人们也提出了一些改善方案,例如(1)在最高法院中设置“宪法审判庭”只进行具体的违宪审查、(2)在高级法院层面设置专门处理上告案件和宪法问题、发挥过滤案件功能的两所“特别高级法院”以减轻最高法院的业务负担并使最高法院实际上主要承担宪法法院的角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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