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考虑一个现实问题:如果发生了北京封杀潮安果脯这样的经济纠纷,究竟由谁出来处理最合适?北京和广东都可能有自己的理由,但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一家政府都不能对这个问题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显然,在地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最适合的决定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因为只有它们才具备对于公正决定来说必不可少的中立性。事实上,处理区域纠纷也是中央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我们至少得明白,国家有义务保障任何地区的人和物在全国范围内不受阻碍地自由流动;如果某个地区的人或产品受到了其他地方的歧视,那么国家必须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并不怀疑,如果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中有一家出面,就能妥善地处理这件事情。但事到如今,它们并没有出面。为什么?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共同特征决定了它们并不适合直接出面处理。毕竟,我们只有一个每年会期十来天的全国人大,只有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一个国务院。让它们中的任何一个出来处理这么一件不大不小的事件,这合适吗?再说全国有多少类似的地区纠纷,它们能处理过来吗?这可能也是为什么虽然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释宪权,但是1982年
宪法施行20多年来它还没有正式行使过这项权力。
这样,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担就落到了法院身上———或者,如果对现行法院是否适合履行这项职责存在异议,可以成立司法性质的
宪法审查机构。毕竟,美国的选择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带有一种功能上的必然性。如果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独一无二的,法院或审查机构却可以有很多个,从而有效化解了工作量的问题。且这项工作是适合法院做的,因为它具有独特的司法性质。潮安的果脯是否有问题,问题的范围有多大(只是12家,还是800家企业的产品都可能有问题),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北京的还是广东的,还是国家统一的,对所有产品都适用一个标准是否合理)去判断果脯是否合格,封杀这种方式对于保护北京市民的食品安全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存在比一律封杀的力度更轻但同样有效的保护措施等等———这些在本质上都是应该实事求是地做出客观判断的法律问题。因此,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之间,后者最有能力对此作出合适的判断。(当然,前提是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和职业素质能得到充分保证。)